唐某被判诈骗罪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19:00:38    浏览量:1696次

【案件概况】

2018年10月,唐某在为被害人尤某(外国籍)代办申请注册新的培训机构及申请教育许可服务的过程中,明知学习保障金应该在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后才需要缴纳的前提下,在未进行新培训机构注册、未进行教育许可申请的情况下,虚构办理教育培训许可证需要缴纳押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后上述款项均被其个人消费。2019年11月,唐某被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要点】

一、唐某和尤某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收取办学保证金有合理理由,唐某无虚构事实的行为

1.唐某名下经营着多家企业管理公司,唐某与尤某的公司有真实的服务关系。2.唐某实际以其名下的A公司名义办理办学许可,有真实的办理许可证的行为,收取保证金也有正当理由。3.唐某将办理办学许可的条件如实告知了尤某,办理受阻系因尤某一方的原因。

二、唐某和尤某签订了真实的转租协议,10万元保证金已经协商转化为租房押金,唐某也有能力和意愿归还10万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1.尤某名下的B公司所在的某某东路777弄16号的商铺确系唐某协助商谈,并以唐某的名义承租。2.唐某承租商铺后与尤某签订了转租协议,协议约定需收取10万元押金,且唐某从未否认收取了押金,更没有拒绝返还押金。

综上,本案系唐某和尤某两人间关于办理许可证和商铺租赁事宜上的纠纷,且唐某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涉案的10万元,无论是作为办学保证金还是租房押金,其均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以唐某名下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完全有能力退还尤某10万元押金。综合本案唐某在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三、退一步而言,即使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及其本人也系多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其从轻处罚亦符合当前相关的司法政策。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宋雷昌、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程向南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程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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