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改判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4:33:06    浏览量:1418次

【案件概况】

2015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购毒者电话联系后再送“货”至指定地点的方式,在龙岩市新罗区范围内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共计243.43克。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某两次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1克,共计2克;两次以每克5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100克,共计200克,每次均帮助邱某某将部分甲基苯丙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山东省的殷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每次收取300元的报酬。

2015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分别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贩卖给林某共计15.5克;贩卖给张某1、黄某1等人共计10克;贩卖给吴某1共计5克;贩卖给章某1共计3克;贩卖给吴某2共计2克;贩卖给刘某1克。

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晚,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六小包白色晶状冰毒疑似物,共计4.9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状冰毒疑似物的送检样本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带领公安民警至约定的毒品交易地点。经被告人邓某某当场指认,公安民警先后抓获吸毒人员5名。同年9月22日,经被告人邓某某带路及当场指认,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曹某。根据被告人邓某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黄某、詹某抓获归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43.43克,并帮助将贩卖的部分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山东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其他贩卖毒品人员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辩护要点】

邓某某将贩卖给邱某某的毒品送交快递公司邮寄,是贩卖毒品的延续,不应再单独评价为运输毒品罪。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属选择性罪名,故原判对邓某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应当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或提供线索抓获多名贩毒、吸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可对邓天维予以减轻处罚。

邓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邓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佳佳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佳佳


相关律师介绍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