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伪证罪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18:52:52    浏览量:1369次

【案件概况】

2015年12月,陈某经薛某居间介绍向沈某某借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沈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某转款共计548万元,陈某将其中153万元用于偿还其与蔡某、张某间的债务。2019年3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中称,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其的款项中有233万元(包括上述153万元)系故意制造的虚假流水,转账后即被沈某某拿回,而后沈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然将上述款项认定为借款并提起诉讼,涉嫌诈骗。2019年5月,沈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陈某有虚假陈述的嫌疑。2019年7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要点】

一、陈某主观上无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一)从主观心态上看,陈某没有作伪证陷害沈某某的故意

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陈某在实际只拿到500余万借款的情况下,沈某某最终向其追索的本息达850万元。其中确实有疑似受沈某某、薛某诱骗下,导致自己被骗取财产的事实。因此,陈某才收集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其主观上只是为了追究沈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令沈某某等人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从客观行为上看,陈某没有实施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所作证言均有相关客观证据相印证

关于陈某向沈某某借款153万一节事实,当时确实为沈某某向其转款,令其偿还之前欠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种向沈某某“借新还旧”的方式之前也出现过。只是这次系在薛某的提议下,由陈某将153万分别转账给蔡某、张某,再由两人代替陈某还款,以取得相应的“还款优惠”。在此过程中陈某还和沈某某进行了电话确认,而且此后沈某某也确实给予了陈某还款上的优惠。上述情况均可以和在案的银行流水证据相互印证。

(三)从情理上看,陈某所述的事实也并非捏造

首先,如果本案系陈某和薛某合谋作伪证陷害沈某某,陈某就不会将薛某也列为被控告人之一,而是应当合力将全部责任推给沈某某。

其次,在借款153万一事之后,沈某某还继续多次向陈某借款。按照其双方的约定,153万中,3万元是薛某的好处费;70万用于偿还2个月利息以及上次所欠的10万元利息;80万用于偿还之前的本金。如果当时对于上述本金和利息偿还没有达成共识,沈某某为何还愿意继续向陈某提供借款,且也没有提及上述款项中存在争议。

二、即便陈某对客观事实判断出现失误,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也不能认定其有故意犯罪的心态,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在陈某涉嫌作伪证的153万借款事实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陈某是根据薛某的建议,将150万转账给了蔡某和张某,因事前也和沈某某进行了确认,因此其没有继续确认两人后续是否真的将钱还给了沈某某。而且,即使想去确认,其没有相应的渠道。其是按照事前与薛某、沈某某两人的沟通情况,以及事后确实取得了“还款优惠”做出了主观判断,认为150万确实还款给了沈某某。

因此,作出以上陈述确系陈某按照其记忆和实际感受做出,即便与事实不符,也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即使陈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未给沈某某案件的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即使陈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沈某某一案在侦查初期即被发现事实存疑之处,且涉嫌伪证的案件事实仅为存有争议的部分事实。因此并未给该案的程序和最终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本案中陈某确系在控告之前遭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又被高额债务缠身,急于将其本人认为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并非蓄意作伪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办案机关念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宋雷昌、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程向南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程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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