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强奸罪案 2020(刑辩)008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6-01 10:50:56    浏览量:2874次

【案件概况】

本案当事人杨某与报案人徐某某系在一次集体活动中相识,后因双方都从事保险行业,经常会一起参加保险行业会议,且私下也常有交流。2020年9月11日,杨某与徐某某因参加同一场保险行业会议,入住同一个酒店。2020年9月12日晚,因双方共同的朋友宴请,杨某与徐某某共同赴约。就餐后,朋友为他们在餐厅旁边的旅馆各开了一间房间,后因徐某某晚饭时有喝酒,因担心徐某某酒后不适,杨某到徐某某房间查看其情况,后双方相拥共住一晚,且于凌晨5点发生了关系。2020年9月13日早,双方共同开车回到开会的酒店吃早餐,后双方分开。2020年9月13日下午,杨某接到徐某某电话,让其去指定地点接她。后杨某开车到指定地点,即被民警围住,告知徐某某报案称被其强奸,民警将其传换到派出所,又以其涉嫌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报捕到检察院。

公安机关将本案报捕到检察院后,辩护人方才介入。

【代理要点】

一、杨某所做有罪供述系违法取证,不宜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人会见后了解,其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存在差异,审讯过程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即向检察官申请调取公安三次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杨某主观上并没有违背报案人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也无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的违法行为,构罪存疑

(一)杨某主观上并没有违背报案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1.从报案人角度看,报案人与杨某事前便存在一定感情基础,事中亦有配合行为,事后双方关系融洽,不排除报案人系自愿的可能

事前,报案人与杨某认识一年有余,互有好感,入住酒店当晚双方约会时便有亲吻搂抱,次日共同出席朋友聚会时关系亲密。事中,从双方亲密程度、相处时间、事发环境、事情经过等方面看,均不能排除系自愿的可能。事后,从报案人的状态、报案时间、报案原因等方面,亦不排除女方系自愿的可能

2.从杨某角度看,杨某主观上并不想违背报案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该辩解存在合理性

首先,杨某和报案人认识时间较长,对其有好感,关系暧昧。作为朋友,杨某对于报案人有一定的情愫,不想伤害报案人情感。如果杨某有意违背报案人意愿来发生性关系,当时就可以直接去做,没必要等到接近凌晨五点大家都清醒了才开始。

其次,杨某有保护报案人的意愿和行动。最初杨某之所以到报案人房间,是害怕报案人酒后身体不适。

最后,杨某误以为报案人不想继续后便停下了动作,回程车上女方解释其是在杨某身上盖章。事发之时,在报案人咬了杨某左肩,杨某被咬痛了便没了兴致,同时以为女方不想再继续下一步了,于是便停下了动作,去浴室冲了凉水澡。

(二)客观上,杨某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报案人发生性关系

(1)双方均处于清醒状态,各自意志自由支配

首先,从事发过程看,从双方身体接触开始,到脱去外衣,到轻轻咬嘴唇调情,再到深咬杨某左肩盖章。整个过程都表明报案人在事发过程中处于清醒状态,完全自由支配自己意志。

其次,案发时间上,即便报案人喝过酒,从散场结束到事发之时,有接近4个小时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双方的酒意应该已经散去大部分,意识逐步回到清醒。

(2)报案人身体并无伤痕,未受到暴力、胁迫

三、从鼓励、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更好的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对杨某不予批准逮捕,有利于其更好服务社会

四、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案发前双方在酒店暧昧的录像、案发前旅馆门口的录像以及事后双方从房间出来一同回酒店的录像

上述不同地点、不同时段的录像,可以证明在事前,杨某与报案人便有亲密行为,双方关系暧昧;事后,报案人与杨某相处自然,并无出现异样,不能排除报案人系自愿的可能。辩护人经实地走访酒店和旅馆,初步了解到案发地点均有监控摄像头,相关录像均可以调取。

【案件结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后撤销了本案

【办案律师】靖霖涉性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李莉莎、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控告部主任孔祥君、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鸳

 


责任编辑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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