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7 15:28:56    浏览量:1895次

【案件概况】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炯通过网络获得了一款“xsign.apk”软件,并通过软件源代码得知该款软件核心原理后,编写软件代码,不断优化软件效率、性能,在明知该软件具有非法获取淘宝网络的xsign签名验证,从而突破淘宝网络的安全防护实现对淘宝网的非法入侵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公开贩卖该款软件。后被告人周某权从被告人李某炯处购得该“xsign.apk”软件,并于2020年3月卖给被告人翁某骞。翁某骞购得该款“xsign.apk”软件后开始着手设计淘宝抢单软件(名称为“R8”等),在明知该抢单软件具有非法获取淘宝网络的xsign签名验证,从而突破淘宝网络的安全防护实现对淘宝网的非法入侵,进而通过在该软件内设置商品ID、下单时间、商品数量等实现以机器代替人工在淘宝网内自动抢购商品。2020年4月1日至10月2日,被告人翁某骞将该抢单软件出售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名义收取他人550000元,以软件更新或分红收取他人1097616.86元,另通过该软件抢单记录获得30081.07元,非法所得共计1677697.93元。经鉴定:1、“xsign.apk”软件可以获取手机淘宝x-sign值。2、“R8”软件能够登陆手机淘宝、获取账号中的收获地址、目标商品的库存、价格信息,设置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完成创建订单和下单操作。

【辩护要点】

1、事实层面:《起诉书》指控翁某骞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事实不清,涉案软件根本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首先,涉案软件本身没有“侵入性”,x-sign.apk功能针对的是淘宝的x-sign加密算法,该算法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而R8软件进入淘宝系统依旧需要遵照完成淘宝的验证程序,并未“侵入”系统;其次,涉案软件亦不具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目的,涉案软件所要实现的目的在于以机器替代人工更快捷地在淘宝网内自动抢购商品,并不存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涉案软件所获取的多为信息而非数据,其中获取cookie行为不属于“非法获取”数据。

2、证据层面:《起诉书》指控翁某骞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证据不足,控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无法证明涉案软件具有“侵入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实质层面:x-sign.apk破解淘宝系统x-sign加密算法的行为实质上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由于翁某骞并非该软件的开发者,仅是使用者,故翁某骞不构成犯罪。

4、量刑层面:退一步讲,即便认为翁某骞构成犯罪,其还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情节,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翁某骞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合规与辩护部副主任潘方晴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合规与辩护部副主任潘方晴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潘方晴
潘方晴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
金融刑事合规与辩护部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控告、风险防控以及金融企业刑事合规等,刑事诉讼及实务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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