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7年底,潘某某、季某通过网上认识,先后合作开设“土豆”、“芒果云”接码平台,由季某负责写网站代码,潘某某负责营销、推广业务,“土豆”(“橙子”)、“芒果云”平台通过收取注册会员预存款,并向注册会员提供由卡商接入平台的不特定手机号、手机验证码服务,并以每条验证码0.06-0.1元不等的价格,在预存款中扣除的方式进行盈利。葛某某某以“土豆”(“橙子”)、“芒果云”接码平台普通注册会员身份,向平台事先存入资金、非法获取手机号、验证码口令等数据资源,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账号出售。葛某某某在“土豆”(“橙子”)接码平台充值支付手机号、短信验证码数据资源费用46110元,获取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出售后获利约7万元。
【辩护要点】
一、葛某某用于申请验证码的手机号系由“卡商”接入涉案接码平台供会员付费使用,而平台内的手机号绝大部分系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物联卡,不存在绕过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即便需要,实名认证义务也归属于“卡商”,因此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仅是行使会员权利,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葛某某作为涉案平台的用户,付费获取“卡商”提供的手机号码,系使用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手机卡号获取来源合法清晰,溯源明确的前提下,平台用户获得手机号码仅是一个中立的消费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评价为犯罪。
(二)本案大量存在的物联卡本身即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所谓物联卡,主要是用于工业生产、物流托运、交通运输、医疗救助等各领域的卡。办理物联卡时,需以企业名义办理,企业只要提供营业执照即可获取物联卡。这类物联卡不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认证,且通讯运营商对于企业办理物联网卡的数量也没有限制,所以企业可以大批量地办理这种手机卡。
(三)即便本案中存在部分手机号需要实名认证,此认证义务归属于卡商而非平台会员
“卡商”系平台手机号的供应方,其对于手机号来源的合法性,手机号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实名注册有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手机卡来源的合法合规是“卡商”的义务。本案中有部分手机卡未实名认证,作为平台用户,葛某某也无需对此承担认证的义务和责任。
二、葛某某在接码平台上取得的验证码系身份认证信息而非数据资源
(一)验证码技术仅起到注册用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所谓验证码,根据其英文全称被译为全自动区分计算机和人类的图灵测试。验证码的作用在于区分判断访问平台并使用平台功能的主体是“计算机”还是“人类”,因此从本质上看,验证码技术仅是一项识别用户身份的计算机程序功能,并不具有拦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行为,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本案中的验证码不具有数据的特征,不是数据资源
数据与信息是两个不同概念,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信息的载体,信息需要经过数据化处理,转变成系统内的数据才能存储和运输,以公式化的语言表达“数据=信息+数据冗余”。
结合本案,验证码应系用于注册账号的可视化的登入验证信息,而非数字化的文本信息记忆处理、加工过程中冗余的计算机语言、代码、字符等,且验证码的权属难以界定,其无明确的权属主体,不符合数据的特征,不属于数据。
三、本案中的接码软件、平台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而仅能够接收验证码,不能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案中无论是接码软件还是平台,均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
(二)即便认定本案中存在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情况,因手机卡实名认证规定系社会管理规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不能等同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涉案接码软件和平台接收验证码不同于“获取”,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获取”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对葛某某存疑不起诉。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双双、陈一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