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7:34:33    浏览量:1724次

【案件概况】

2020年10月,沈某某受李某所托与沈某妻子王某某共同办理了六张银行卡,并将六张银行卡交由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经查,沈某某名下三张银行卡总流水共计824余万元,王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总流水共计1224余万元。其中其名下尾号为4471的农业银行卡全国串并案1起,涉案金额3999元。

【辩护要点】

一、主观方面,王某某的涉案行为系基于丈夫沈某某的要求,对于银行卡的实际用途并不知情,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客观方面,王某某的涉案数额仅为3999元,且未从本案的活动中获得任何收益,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主观方面,王某某并不知道涉案银行卡的实际用途,其之所以提供银行卡系基于丈夫沈天宸的要求,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二)客观方面,虽然涉案银行卡中的流水较大,但实际确认的涉案数额仅为3999元,且王某某本身未从涉案活动中获得任何收益,情节轻微

二、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依据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王某某经派出所电话通知,自行到案。而归案后,王某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陈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在后续几次讯问笔录中其陈述内容也保持了高度稳定,系归案后“如实供述”。

三、王某某在同案犯沈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电话规劝其自首,构成立功。

依据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同时电话联系其丈夫沈天宸,同时到案。其中,沈某某系同案犯,在王某某未电话联系到案前,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而,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规劝同案犯自首”。

四、王某某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王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出借银行卡所存在的风险,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王某某表示以后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谨慎行事,严以律己,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案件结果】经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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