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算盘金服”平台,系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的信贷撮合平台。小算盘公司在平台上发布投资理财信息,吸引出借人在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出借人充值至小算盘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存管账户,借款人将募集资金提现使用后,将资金还款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
王某某、严某某于2015年5月收购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李某某于2015年8月入职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任营销总监,后任该公司法人代表、CEO。李某某明知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系富来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情况下,使用湖州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百得胜欧贸易有限公司等富兰富莱森关联企业为借款人协助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严某某在“小算盘金融”平台发布标的向出借人借款。同时李某某使用湖州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元通汽车租赁有限等十家非富来森关联企业为借款人在“小算盘”金融平台发布标的向出借人借款。在李某某负责经营阶段,“小算盘金融”平台共计收到出借人充值金额54766544.73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净流出到上述16个借款人二23868096.67元人民币。李某某于2017年6月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上海软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350万元人民币出让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使用股权转让款填补其经营期间产生的资金缺口。
【辩护要点】
一、严王峰仅为“小算盘”的财务投资股东,并非参与平台实际运营
严某某虽然系“小算盘”平台股东,但其仅仅是为王某某作为财务投资人代持股,严某某本人从未参与过平台的实际运营,亦未进行过任何的管理决策,其参与的程度及作用于地位显著轻微,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二、严某某虽然通过“小算盘”平台发布了少量自融标,但仅系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临时发标,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小算盘”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一)“小算盘”平台大量的借款标的均系无关联第三方发布的真实借款标的
在平台运营期间,主要的借款标的均系李某某、郑某某联系的其他无关联的第三方所发布的,而严某某仅通过其实际经营的丽水九安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了百万元零星的借款标的。
(二)严某某不应当对其自融标的以外的第三方真实借款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即便要追究王某某等人自融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认定数额中扣除这些非自融真实借款标的的金额,仅以三家关联公司发标的数额作为认定涉嫌非法集资金额的依据。
三、严王峰持股“小算盘”平台期间,并未参与相关平台的经营,且其持股期间“小算盘”平台投资人的借款均已清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严某某仅系“小算盘”平台的财务投资股东,从未参与过平台的实际运营,亦未进行过任何的管理决策,所有的运营行为均系两位职业经理人郑某某、李某某负责。且严某某持股“小算盘”平台期间,所有平台投资人的借款均已清退,并未造成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即便认为严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某某也存在自首、主动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中严某某系自首,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严某某系经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对于自己持股“小算盘”平台的经过进行了如实陈述。
(二)严某某等人主动退赔2350万元用于兑付投资人的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
严某某与王某某一同,主动退赔2350万股权转让款用于兑付投资人的损失,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赃完损,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爆发。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对严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