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企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4-13 20:45:29    浏览量:1370次

【案件概况】

《起诉意见书》认定:某食品公司具有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生产许可证。A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B受雇在该公司负责具体生产经营事务。2016年,A、B从广西C处购买“黑骨藤长寿茶”,二人在明知“黑骨藤长寿茶”来源不明、成分不明、无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仍添加到公司的两款茶类产品中,并以可以治疗痛风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2018年初,因广西的销售方C失联,A试图自行研发“黑骨藤长寿茶”替代品未果,遂授意B寻找原“黑骨藤长寿茶”原料。

2020年上半年,B在网络上找到广西的D(原为C的销售人员),并于2020年4月和8月合计向D购买了“黑骨藤长寿茶”620千克,添加至两款茶类产品中,销往多省市。经搜查,侦查机关从该公司查扣了成品茶数百盒,散装茶包6000余包,尚未使用的“黑骨藤长寿茶”原料12袋。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显示,以上成品茶、散装茶包以及“黑骨藤长寿茶”原料中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双氯芬酸钠药品成分,A自行研发的替代品中没有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

经查,犯罪嫌疑人A、B用向广西上家购买的黑骨藤长寿茶原料共生产并销售茶产品19500余罐,销售金额达97万余元(即2016、2017年、2020年的两款产品销售记录总额)。

【辩护要点】

因食品犯罪长期高压、严打,办案地公检法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曾联合出台会议纪要,规定“违反规定,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认定为明知。”这导致本案在主观明知上的争取空间较小,数额之辩成为核心。

承办律师多方查找可扣之处、搜集相关证据、穷尽了能想到的计算方法并反复进行推演,最终确定“根据原料来源不同,将本案拆分为3个阶段进行分段式辩护”的思路:

首先,从主观不明知、不含有双氯芬酸钠或是否含有双氯芬酸钠存疑等角度进行论证,打掉第1、2阶段的金额,将金额降到50万元以下(十年以下)。

其次,针对第3阶段,提出不能依据销售记录金额认定犯罪金额的观点(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年以上),并提出“根据已消耗原料倒推成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根据该方法计算得出的销售金额可降至10余万元。

最后,提出上下家量刑均衡、民营企业家保护、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等量刑情节,协商争取最低量刑建议。以上意见全部被检察官采纳,《起诉书》最终指控的犯罪金额为12.8万元。

“数额之辩”的具体辩护内容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6年至2018年向C购买的原料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A、B主观上也无法知道其中是否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不能将从C处购买的原料所生产出的成品的销售额计入犯罪金额。

其一,C在其广西案件中稳定供述其是2018年初才开始添加双氯芬酸钠(C在2018年被广西警方抓获,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A、B最后一次向C购买原料的时间为2017年12月,早于C自述的时间。

其二,向C购买的原料都已灭失,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料中含有双氯芬酸钠。

其三,即便向C购买的原料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因上家故意隐瞒,A、B当时也不可能知晓,如知晓,A完全可以在自己研制的替代品中添加;其四,本案也没有可推定当时A、B明知原料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的可疑行为。

2018年底至2020年4月底,公司使用了A自主研发替代品进行生产,该替代品经检测不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5月之后的销量额中,仅有部分是以从D处购买的“黑骨藤长寿茶”为原料,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此前的替代品等为原料,根据已实际使用的原料重量,按照原料配比计算,可以反推得出这一结果。根据公司销售记录,实际出库的成品重量为547.2公斤。但是根据公司原料出入库表以及公安机关查扣的原料,从D处购买的620公斤原料实际已被使用了247公斤。

根据该原料在成品茶中40%的添加比例计算,已被使用的247公斤原料可以生产617.5公斤成品茶。经查阅原料出入库表并与B核实,公司曾赠送给隔壁公司120公斤成品茶,辩护人从公司查找到了相应的客观性证据,该120公斤应当予以扣减。此外,公安机关搜查时查扣的数百盒成品茶以及散装茶包重量经计算为66.88公斤,该部分还未销售,也应当予以扣减。因此,617.5公斤减去赠送的120公斤以及被扣押的66.88公斤,公司实际已销售的成品茶重量为430.62 公斤,远低于根据销售记录得出的547.2公斤。该430.62公斤成品茶按照成品包装规格计算,可生产约2000盒。按照50元/盒的出厂价计算,销售金额约为10万元。

【案件结果】公司判处罚金,A判处有期徒刑二年,B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郑凯方,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跃,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官


相关律师介绍
徐宗新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秘书长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学研究会理事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所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郑凯方
郑凯方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金融合规与辩护部主任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擅长经济金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建设工程领域犯罪、传统犯罪案件的辩护、控告工作,在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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