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经营期间以真实交易为主,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虚开数额和非法获利占经营比重较小,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遂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一审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缓刑。
【代理要点】
一、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
二、张某某实际虚开数额不大,非法获利不大
三、张某某经营公司以真实生产、销售为主,并非以公司为幌子专门或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案件结果】不予批捕,判处缓刑。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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