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7:11:30    浏览量:1825次

【案件概况】

2017年底,潘某某、季某通过网上认识,先后合作开设“土豆”、“芒果云”接码平台,由季某负责写网站代码,潘某某负责营销、推广业务,“土豆”(“橙子”)、“芒果云”平台通过收取注册会员预存款,并向注册会员提供由卡商接入平台的不特定手机号、手机验证码服务,并以每条验证码0.06-0.1元不等的价格,在预存款中扣除的方式进行盈利。葛某某某以“土豆”(“橙子”)、“芒果云”接码平台普通注册会员身份,向平台事先存入资金、非法获取手机号、验证码口令等数据资源,用于注册各类网络账号出售。葛某某某在“土豆”(“橙子”)接码平台充值支付手机号、短信验证码数据资源费用46110元,获取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出售后获利约7万元。

【辩护要点】

一、葛某某用于申请验证码的手机号系由“卡商”接入涉案接码平台供会员付费使用,而平台内的手机号绝大部分系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物联卡,不存在绕过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即便需要,实名认证义务也归属于“卡商”,因此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仅是行使会员权利,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葛某某作为涉案平台的用户,付费获取“卡商”提供的手机号码,系使用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手机卡号获取来源合法清晰,溯源明确的前提下,平台用户获得手机号码仅是一个中立的消费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评价为犯罪。

(二)本案大量存在的物联卡本身即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所谓物联卡,主要是用于工业生产、物流托运、交通运输、医疗救助等各领域的卡。办理物联卡时,需以企业名义办理,企业只要提供营业执照即可获取物联卡。这类物联卡不需要进行实名制身份认证,且通讯运营商对于企业办理物联网卡的数量也没有限制,所以企业可以大批量地办理这种手机卡。

(三)即便本案中存在部分手机号需要实名认证,此认证义务归属于卡商而非平台会员

“卡商”系平台手机号的供应方,其对于手机号来源的合法性,手机号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实名注册有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手机卡来源的合法合规是“卡商”的义务。本案中有部分手机卡未实名认证,作为平台用户,葛某某也无需对此承担认证的义务和责任。

    二、葛某某在接码平台上取得的验证码系身份认证信息而非数据资源

(一)验证码技术仅起到注册用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所谓验证码,根据其英文全称被译为全自动区分计算机和人类的图灵测试。验证码的作用在于区分判断访问平台并使用平台功能的主体是“计算机”还是“人类”,因此从本质上看,验证码技术仅是一项识别用户身份的计算机程序功能,并不具有拦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行为,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本案中的验证码不具有数据的特征,不是数据资源

数据与信息是两个不同概念,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信息的载体,信息需要经过数据化处理,转变成系统内的数据才能存储和运输,以公式化的语言表达“数据=信息+数据冗余”。

结合本案,验证码应系用于注册账号的可视化的登入验证信息,而非数字化的文本信息记忆处理、加工过程中冗余的计算机语言、代码、字符等,且验证码的权属难以界定,其无明确的权属主体,不符合数据的特征,不属于数据。

三、本案中的接码软件、平台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而仅能够接收验证码,不能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案中无论是接码软件还是平台,均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

(二)即便认定本案中存在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情况,因手机卡实名认证规定系社会管理规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不能等同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涉案接码软件和平台接收验证码不同于“获取”,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获取”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对葛某某存疑不起诉。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双双、陈一见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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