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7:09:25    浏览量:1506次

【案件概况】

李某某创立了大连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营IDC业务和国际VPN业务。2020年7月,因违规经营国际VPN业务被闵行区网安支队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其后,李某某便关停了相应业务。2020年10月,之前曾有过合作的孟某找到李某某,说计划在深圳搭建一条“深港专线”,用作某游戏平台的加速器,请求李某某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李某某将原先关停的VPN网站提供给了孟某,并介绍了一位技术人员给孟某,负责具体的策略编写及加密算法设置等工作,李某某陪同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深圳帮助孟某完成了服务器的上架和部署,后随即返回。2021年3月,孟某因为他人提供国际联网服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随之找到李某某,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其刑事拘留。

【辩护要点】

一、李某某所创立的网络科技公司此前已根据监管部门责令内容采取了改正措施,前次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从刑事处罚范围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确是立法的必要扩张,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认定“拒不改正”等构罪要件。李某某的网络科技公司完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了全套的改正措施,没有体现出“拒不改正”的主观心态,前次整改及处罚也已经全部结束。在主体与内容均不相符的情况下,李某某的公司所受前次行政处罚与本案行为没有关联。

二、涉案行为是由孟某主导、安排,李某某与孟某并非合伙关系,而是从属关系

本案全部行为是在孟某的主导、安排下进行,本质上是孟某的个人行为,李某某仅单纯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协助,但未参与实际运营。李某某与孟某之间在涉案“深港专线”游戏加速器的运营上不是合伙关系,而是李某某的行为从属于孟某,相应的其刑事责任也应从属于孟某。

三、李某某相信孟某具备搭建资质,主观上没有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故意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主观要件通常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从立法过程中本罪名称的确定上看,“拒不履行”所表达的也是对于法规范的直接对抗。在本案中,李某某相信孟某有资质搭建海外线路,且这种相信具有一定的根据,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故其主观上已经考虑到了其负有的安全管理义务。

四、李某某即使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但不满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某即便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也仅是没有按照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内容,将VPN网站提供给了孟某,但以此行为认定李某某涉嫌本罪的依据不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认定李某某构成本罪,不仅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还需造成未留存日志、未认证身份的结果。李某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了“孟某运营VPN”这一异常因素,中断了李某某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将相应结果归责于李某某。也即,李某某虽然没有完全履行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内容,其单纯的“提供网站给孟某”的行为,即使可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但并没有相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满足“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要件。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以及罚款15000元的处罚。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非法经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李军,律师张警语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张警语
张警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主要从事网络犯罪及其他新型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在该领域内参与撰写文章十余篇,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结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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