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危害公共安全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5:02:04    浏览量:1257次

【案件概况】

2020年11月20日0时许,郑某某在其所开的理发店同朋友一同饮酒时,突然冲出几名男子边骑着电动车边朝被告人理发店泼油漆,因被告人郑某某之前有举报村长深夜运渣土车扰民,被告人郑某某便怀疑此事系村长指使他人所为,遂骑着电动车来到村长家中讨说法,被告人郑某某到达村长家门口后,在村长家门外大声辱骂村长一家,但村长未予理睬。被告人郑某某便返回自己的理发店从店内拿出还剩约一半气体的煤气罐放到电动车上,再次骑行电动车来到村长家中门口大声喊叫,肆意辱骂村长一家,村长的儿子郑某从家中出来与郑某某理论,双方因此起了争执,被告人郑某某拧开煤气罐阀门对准村长一家,村长见状就拿出镀锌管敲打郑某某并抢走煤气罐,紧接着被告人郑某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村长便紧忙关闭煤气罐阀门,后被告人郑某某仍想继续冲上前争抢煤气罐,在其朋友及母亲的制止下,被告人郑某某停止抢夺煤气罐。

【辩护要点】

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郑某某辩称运输煤气罐,是要回自己家里使用。路过村长家门口之时是先被村长儿子殴打,情急之前才拧开煤气罐想吓唬他们。且煤气罐是先被抢走并关闭阀门后,双方停止争吵之后才点烟和其朋友聊天。

煤气罐在未点火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是否有爆炸的可能性?本案发生在11月的冬天,当地西北风凛冽,案发地点处于户外,煤气拧开也被西北风吹散,不具备点燃的可能性。

煤气罐关闭之后,点烟的行为与之前拧开煤气的行为是否为同一犯罪行为。点烟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威胁,吓唬等犯罪行为,而是事后的消遣行为,不应该作为同一个危害行为的评价标准。

本案村长以及其儿子,朋友及母亲的证言都受到污染,关于先关闭煤气罐和后点烟的行为,在笔录中都被做成了先点烟后关闭煤气罐,证人证言与笔录记载不一致。为表达笔录的失误之处,本案受害者出具了“谅解书”,但未敢讲明笔录错误之处。

 本案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未造成严重后果,煤气罐也未被点燃,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最后法院酌情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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