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故意伤害案2016-37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0:42    浏览量:1547次

【案件概况】

2015年1月,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邵某某闲聊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开玩笑称“要在三国杀游戏中将夏某杀死”,嗣后,被告人夏某一直对邵某某所开的玩笑无法释怀,并导致抑郁症病发。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夏某到超市购买水果刀后到杭州市某汽修学校某宿舍意图教训被告人邵某某,并在二人聊天期间,趁被害人邵某某转头扭脖之际,持刀捅了被害人邵某某颈部一刀,导致被害人邵某某外伤致颈胸部皮肤裂伤,右侧甲状腺破裂。被告人夏某某见被害人邵某某受伤,随即离开宿舍,前往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夏某系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评为部分责任能力。                                 

【辩护要点】

1. 审查起诉阶段。

(1)夏某的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从犯罪动机看,其一直稳定地辩解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这只是伤害的故意。

从打击部位看,当时被害人躺在床上,只有头露在外,且转头时整个左面脖子露在夏某面前,捅向脖子是临时性的选择;从捅刺的位置看,夏某明知捅动脉会大出血,捅静脉出血量小并不会死人,因此在捅刺时有意避开动脉;

从打击强度看,其只捅了一下,若真想杀人仅捅刺一刀是很难做到的;从作案工具看,其选择的是小型水果刀,伤害性小;

从伤害结果看,被害人“轻伤二级”属最轻的伤情等级,该伤害结果难以与“故意杀人”相联系;

从现场情形看,夏某知道当时寝室还有他人,被告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从后果认知看,其虽然知道捅脖子可能会死人,但这是从一般性常识的角度回答,并非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

从供述客观性看,夏某在发病期制作的笔录,其客观性应审慎评判。

(2)事发后,夏某家属始终积极主动,不仅足额垫付医疗费还表现出真诚的赔偿意愿,与被害人的谅解工作在稳步进行中。

2. 审判阶段。

(1)夏某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是最轻的等级,但因夏某有使用刀具的情节,故辩护人认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之间确定量刑起点为宜;

(2)夏某伤害结果轻微,打击强度可控,其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辩护人认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之间确定基准刑为宜;

(3)基于限制行为能力、自首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确定宣告刑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为宜;

(4)为避免刑期倒挂,望合议庭能当庭变更对夏某的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恶案件防范与辩护部主任叶惟烽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燕



相关律师介绍
叶惟烽
叶惟烽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浙江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案件的辩护,特别在经济类、税务类、走私类、网络类刑事犯罪方面深谙论辩之道。律师执业以来多次获得辩论及论文等相关奖项,并承办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变更罪名、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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