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诈骗案 2013-60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09:15:02    浏览量:1649次

【案件概况】

2012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与陈某春、游某洋谈妥以40万人民币的价格向二人购买一根现代伪制的黄金凤凰如意,而后钱某某将该现代仿制的黄金凤凰如意冒充古董黄金工艺品向被害人吴某永兜售。

被害人吴某永信以为真,并谈好以18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由吴某永先行支付定金40万元。2012年6月12日,吴某永将40万元定金转汇至钱某某的建行账号后,被告人钱某某将该40万元转汇至陈某春提供的银行账号,并从陈某春、游某洋处取得了该黄金凤凰如意。后被害人吴某永分两次将余款140万元汇至钱某某的建行账户,钱某某遂将该黄金凤凰如意送至吴某永家中。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了钱某某建设银行账号中364336.48万元资金;冻结钱某某女儿账户中1185250元资金。

【辩护要点】

1. 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看该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和偿还能力,钱某某家境殷实,其收藏的艺术品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可见其根本无诈骗他人区区百万的必要。钱某某在取得款项后,没有用来挥霍、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携款逃匿,一旦出现与约定不符的事宜,吴某永完全可以主张退赔,钱某某也完全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应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钱某某和本案被害人吴某永是熟人关系,二人常有往来。吴某永对钱某某的身份、职业、家庭住址是熟知的。而钱某某也没有编造虚假姓名或者隐瞒住处行骗。这样知根知底的“诈骗”是不是太反常了呢?

3. 在金如意交易完成取得款项后,钱某某还经常与吴某永来往沟通,金额如此巨大的“诈骗案”,“诈骗人”不怕东窗事发携款潜逃,实在是太少见了。

4. 从本案的标的来看本身属于艺术品,众所周知,艺术品的价值是有极大的上升空间的。钱某某从陈某春处以40万元购得金如意,再以180万元转卖给吴某永,符合艺术品市场交易的常态。若干年后,金如意涨到180万元并非没有可能。

5. 钱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唯一证明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只有吴某永与其妻子金某文的笔录,但是不排除他们为了报案而虚构事实,所作出的笔录的证明力弱。

6. 本案的定罪依据之一录音资料,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真实性、完整性无法证明,提交程序不合法,不能排除有收到剪辑、拼切的可能。

7. 本案应该定性为民事纠纷中的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撤销。钱某某家境殷实,有充分的履行能力,有巨额的资产做保证,吴某永完全可以维护合法权益。上升到刑事诉讼层面,是不适宜的,不能排除吴某永有陷害、迫害钱某某的可能。

【案件结果】十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徐宗新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杨再芳 



相关律师介绍
徐宗新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秘书长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学研究会理事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所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