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强制猥亵、侮辱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09:25:26    浏览量:926次

【案件概况】

2017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戴某在普陀区长寿路401号3楼“欣尚KTV”V3包房内,趁同行人员均离开之际,对因醉酒躺在沙发上熟睡的被害人张某实施了猥亵的行为。期间,被告人采取用手摸胸,用手指扣摸下体等方式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张某肛门软组织挫伤。

【辩护要点】

一、从认罪悔罪角度来看,若犯罪嫌疑人戴某未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尚未确实、充分,戴某的如实供述对案件得以有效侦破具有重大意义,应最大幅度体现从轻并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存疑:(1)被害人怀疑所饮用的水有问题,且被强奸前后失忆,但是被强奸之时清醒,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本人陈述、常情常理不符。(2)与本人陈述不符。众所周知,陪酒女这份职业在酒量方面是有要求的,如酒量不好,是无法胜任这个岗位的。(3)与常情常理不符。据犯罪嫌疑人辩解,其当晚打车送被害人回家,送被害人至楼下红绿灯路口,若真如被害人所陈述,水中有问题且被强奸前后失忆,其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安全回到住所。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系主观猜测,且被侵犯之时的姿势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不符。

(二)证人熊某证言真实性、关联性存疑。

(三)犯罪嫌疑人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案件得以有效侦破具有重大意义。

二、从主观恶性来看,犯罪嫌疑人戴某没有积极主动地将被害人置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行为系酒后临时起意,手段较轻、时间极短,人身危险性较低。

(一)从诱发因素来看,犯罪嫌疑人戴某没有积极主动地将被害人置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行为系酒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从犯罪手段、时间来看,犯罪嫌疑人戴某实施猥亵行为的手段较轻、时间极短,主观恶性较小。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特殊、场所特殊,社会危害性较进入他人住宅、陌生人间的强制猥亵低,且犯罪嫌疑人事中照顾被害人、事后护送其回家,应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特殊、案发场所特殊,社会危害性较进入他人住宅、陌生人间的强制猥亵低: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特殊,且犯罪嫌疑人已支付了陪酒费,并认为陪酒费包含其他费用。2. 案发场所特殊,较进入他人住处实施强制猥亵的社会危害性低,根据“入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刑期应较后者低。

(二)事中,戴某照顾被害人,事后,戴某护送嫌疑人回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从赔偿情况来看,不同于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态度,戴某及其家属积极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佳,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戴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戴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身体较差,其系家中独子、未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判处拘役四个月。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卢君,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倪雨苗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燕


相关律师介绍
卢君
卢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核心专长:有上海公安十余年侦查工作经历,擅长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刑事控告案件及自诉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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