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1年6月16日,在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的主动煽动下,由创富公司作为保证人,广东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贷款1500万元。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将该1500万元转入百川和创富公司共管的临时账户后,创富公司要求百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才给百川公司放款。百川公司没有、事实上也无力给创富公司提供全额抵押(如果有这种抵押能力,百川公司根本不需要创富公司作为保证人,直接向银行贷款就可以了)。创富公司以百川公司不提供全额抵押为由强行扣押了全部贷款,并将贷款全部转给了它的关联公司广州瑭姗贸易有限公司,后在百川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创富公司才安排瑭姗公司以“增值服务费”的名义给百川公司支付了150万元。2012年,随着华鼎公司系列担保贷款案爆雷,百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王某某的妻子随即委托李文涛律师为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的辩护人。不久,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最终仍被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李文涛律师始终坚持为王某某做无罪辩护。
【辩护要点】
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过程中,李文涛律师均提出以下无罪辩护要点:
一、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才是骗取贷款的真正罪犯。
1、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是关联公司。
2、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3、华鼎公司和华创公司恶意利用银-担-企融资机制的弊端大肆实施骗取贷款的犯罪活动,是骗取贷款的直接操盘手。
4、华鼎公司和华创公司才是1500万元贷款的实际占有人。
二、王某某不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
1、王某某没有虚构贷款用途。
(1)百川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依法存续多年的中小企业。
(2)百川公司是一家具有真实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
(3)百川公司从未与广州瑭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王某某没有伙华鼎公司和同华创富公司骗取贷款。
(1)王某某没有伙同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作案的可能性。
(2)王某某没有伙同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作案的动机。
(3)王某某没有伙同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作案的行为。
3、王某某只不过是华鼎公司和创富公司骗取贷款的一枚棋子。
三、本案应当与华鼎公司和华创公司骗贷系列案合并审理。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王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涛律师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