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1年某日晚20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某区某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当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不起诉。
【办案律师】黄菊珍
【辩护要点】
1.徐某某行为危害性较轻,其未在高峰时段、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也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呼气、血检等检查,可以从轻处罚。
2.徐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构罪标准,其在当晚八点左右饮酒后,因妻子身体不舒服、肚子痛等原因,迫不得已驾驶机动车和妻子回家。
3.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触犯法律系其一时糊涂、心存侥幸所致。
4.徐某某是家中顶梁柱,并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其经营一家个体门店,靠着这个店面养活一家人,如果对其判处刑罚,无疑是对整个的重大打击。对其适用不起诉,也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
作者: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黄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