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涉嫌诈骗案2021-166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5:38:13    浏览量:1509次

【案件概况】

2021年初某直播平台虚构“直播PK录用考核”,利用粉丝支持主播人生大事:入职就业的心理,诱导粉丝打赏。同时,运营方利用后台控制程序以1:100比例向真实粉丝支持的主播的“对手”充值打赏,诱导真实粉丝进一步高额投入。上述平台运营行为被认定为涉嫌诈骗,开发直播平台的技术公司(下称“公司”)亦因此涉案。

2021年5月13日,上海警方前赴洛阳,在该技术公司办公地点实施抓捕,并将当日在场的公司职员带回。公司实控人、高管、财务、技术、市场、客服等近二十人均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本案当事人聂某某系公司程序开发人员。

【辩护要点】

(一) 聂某某不“明知”开发的产品可能用于诈骗犯罪,没有犯罪故意。 

1. 由于产品经理未到案,客户向技术公司传递的需求是否具有违法性,没有证据证明;产品经理是否明知客户准备将直播平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证据证明;即使产品经理知道或怀疑直播平台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汇报或分享给技术开发人员,没有证据证明。

2. 产品经理向聂某某传递的产品需求是一般的、普遍应用的,没有明显异常,技术人员无法从该产品需求中注意到产品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

3. 聂某某系该公司高管远房亲属,应邀赴洛阳该公司工作前该高管仅告知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未详细告知其它可能致使聂某某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的信息。

4. 技术团队与对接“主播公会”的营销团队办公地点分离,平时无沟通交流。

5. 聂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仅两个多月,工资、收入与其在南京从事的同类工作持平。

(二) 聂某某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一般使用的中立特征,不是犯罪行为

聂某某采用的实现产品需求的方式是对一般的、普遍应用的开源程序进行简要的定制化修改的方式。无论其使用的原始代码,还是修改后的定制化代码,均是通过行业通行的一般方法实现一般功能和目的。该程序没有异常性,更没有危害性,是具有一般应用功能的中立程序。编写该程序不是犯罪行为。

辩护人通过提供原开源代码和定制后的代码的备份,以客观证据证实了聂某某所编写的程序的目的、应用和实现方法均具有中立特征。

【案件结果】因“无证据事实”,侦查机关终止侦查。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刘笛 


相关律师介绍
刘笛
刘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辩论队总队长
华东政法大学校外授课专家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PIP)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与面向企业的非诉讼刑事法律服务。执教华东政法大学庭审技能与实务课程。曾为华为、京东等知名CT、IT企业服务多年,积累了大量2B专业服务履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丰富的通信及互联网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具备面向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合规流程设计和合规方案落地经验。参与办理一系列新型、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部分取得一定辩护效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案件公正处理。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