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开设赌场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6:50:17    浏览量:732次

【案件概况】

A公司系一家数据爬虫公司,其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为金融借款平台提供数据爬虫服务,由申请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授权,由该数据爬虫公司爬取相关金融借款人的运营商信息、支付宝信息、淘宝、京东等购物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借款人拟借款的金融借款平台,作为对相关借款人进行风控审核的依据。同时,该科技公司自行开发了基于公民个人信息授权而开发的区块链公链项目,打造了自己的数字货币GXC,由于A公司为第三方DAPP开发商提供了通用的“开发者中心”及区块链接口,其第三方DAPP开发商开发了类似一元夺宝的DAPP,并在该公司搭建的应用商城中上架。王某系A公司首席技术官,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在案件侦查介入,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了解情况,积极会见王某听取其辩解,通过对于涉案软件及技术原理的精细解析,提出无罪辩护:首先,认定涉案爬虫软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错误;其次,A公司对于“某得APP”已尽审查义务,不应认定涉嫌开设赌场;再者,即便公司涉嫌犯罪,王某也不属于公司中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机关高度重视辩护意见。辩护人巧妙把握王某利用技术帮助公安远程取证,破获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的立功情节,推动公安机关作出无罪处理。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对王某作撤案处理。

【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体认为:从单位层面,A公司既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涉嫌开设赌场罪;从个人层面,王某不属于公司中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认定王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其亦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一、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且该技术只能够记录经授权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不能够取得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与之类似的技术功能

1.爬虫技术仅仅是模拟人浏览网页的行为

爬虫技术对于网页信息的浏览与用户个人浏览网页的内在逻辑是相同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功能,爬虫程序与具有恶意的计算机程序具有显著差异。

2.A公司登入相关网站系获得了用户的全面授权

A公司所提供的数据爬虫技术,其功能仅仅是对于人浏览用户个人信息并记录这一行为的模拟。因此,A公司所提供的爬虫技术的运行,是建立在用户个人提供登陆授权的基础上运行的,是局限于用户授权的范围内,对于用户个人可见信息的访问。

(二)A公司使用代理IP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登陆行为被错误识别为恶意攻击,进而提升用户个人体验,亦不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A公司仅通过数据爬虫记录授权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未对第三方运营商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复制、下载

二、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DAPP”并非A公司开发、运营,且A公司作为该DAPP运营的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某得”开设赌场的共犯

(一)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的“某得DAPP”系其他第三方开发者设计、开发、运营

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DAPP”系由第三方应用商B公司所设计、开发、运营的,A公司并未参与“某得DAPP”的开发行为。

(二)A公司作为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

A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王某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了对于“某得DAPP”可能涉嫌违法的担忧,在公司管理层咨询律师后,公司要求运营部门对于“某得DAPP”进行下架整改,完全取消与“一元购”变相赌博行为相类似的“一币夺宝”模式后,方将其重新上架。因此对于A公司而言,作为平台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即便当时A公司存在了一定的认识不足或认识错误,但这并不能够证实A公司具有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应将其作为某得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处理。

三、即便认为A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王某也不属于某某城项目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A公司涉嫌的犯罪行为也不具有决策、支配的作用,即便认为其对于A公司涉嫌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作用,但其情节亦属显著轻微,不宜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王某于2018年7月发现“某得”的涉赌风险并报告管理层之前,A公司对“某得”不存在其涉赌的认识,且在王某主导之下亦将相关涉赌应用下架整改,王某不应对上架“某得”“一币夺宝”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王某得知“某得”完成整改,并咨询公司法务确认整改合规后,其因工作安排全面退出了 “某某城”业务板块,全面负责关联公司“算数力科技”“宝盒”项目的开发,自此王某再未参与与“某某城”相关的技术工作,其对于“某得”后续的“PK”、“竞猜”项目完全不知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王某仅为公司的领取固定工资的高级技术人员,并非公司股东,对于A公司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决策、支配的能力,涉案情节亦属显著轻微,不宜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王某依法不予起诉亦符合当前保障非公经济,促进复工复产,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刑事司法政策

2019年7月,王某自主创立了M公司,致力于开发互联网潮玩社区项目。自王某取保候审后,该项目已经获得了天使轮投资,项目估值千万元。该项目亟需王某主持大局。其被追诉意味着公司的各条业务线的运营停滞,社区相关盲盒的供应商亦会因此受到牵连进而产生较大的损失。本案的处理,关乎的已经不再是王某个人的利益,而涉及到多方主体的权益。疫情初缓,为响应国家号召,王某积极推进M公司的复工复产,为疫情后的经济回暖做好基础工作。王某所运营的互联网盲盒社区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市场潜力。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对王某作撤案处理。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


相关律师介绍
徐宗新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秘书长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学研究会理事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所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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