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2月,因琐事用剪刀将Y某左臂扎伤,经鉴定,Y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用剪刀将Y某左臂扎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Y某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
2.“被害人”Y某一方的七个证人,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朋友、员工具有强烈的必致赵某担刑事责任之目的动机,所谓的相互印证,是“陷害”下的“虚假印证”,不应采信。
3.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致伤工具医用剪刀,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体系存在硬伤。
4.Y某的左上臂损伤与成伤机制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Y某的左上臂损伤的形成与医用弯头剪刀不符,系切割伤所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5.公诉机关在对证据的采信与运用上存在重大问题,无视有利于的赵某的证据,即与本案没有丝毫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M某1、M某2、H某、L某等人的证言,他们一致证实赵某没有对Y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
6.赵某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解,否认其用剪刀扎伤Y某,从未作出有罪供述。
在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认定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赵某宣告无罪!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无罪。
【办案律师】邹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