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2015-12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7:25:24    浏览量:782次

【案件概况】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2月,因琐事用剪刀将Y某左臂扎伤,经鉴定,Y某左上臂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用剪刀将Y某左臂扎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Y某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不稳定,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

2.“被害人”Y某一方的七个证人,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朋友、员工具有强烈的必致赵某担刑事责任之目的动机,所谓的相互印证,是“陷害”下的“虚假印证”,不应采信。

3.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致伤工具医用剪刀,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体系存在硬伤。

4.Y某的左上臂损伤与成伤机制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Y某的左上臂损伤的形成与医用弯头剪刀不符,系切割伤所形成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5.公诉机关在对证据的采信与运用上存在重大问题,无视有利于的赵某的证据,即与本案没有丝毫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M某1、M某2、H某、L某等人的证言,他们一致证实赵某没有对Y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

6.赵某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解,否认其用剪刀扎伤Y某,从未作出有罪供述。

在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认定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赵某宣告无罪!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无罪。

【办案律师】邹广杰


相关律师介绍
邹广杰
邹广杰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
辽宁省优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经验,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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