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8:35:19    浏览量:1864次

【案件概况】

由葛某实际控制的中新房东方控股公司于2015年9月以承债方式,收购了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0%的股份,由心茗公司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用于中新房公司的运营。随后,葛某又成立了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将中合保理作为心茗公司与中新房公司进行融资的资金监管方和资产匹配方。2016年3月2日,葛某考虑到中合保理与中新房公司法人同为其本人,不利于心茗公司的融资,故指令其助理黄某某作为中合保理公司的挂名法人。黄某某领取固定工资,平时主要工作为安排葛某出行及按照指示与客户对接。

2017年10月,心茗公司兑付不能,按照葛某的要求,黄某某以“副总”的身份出面安抚投资人、协商兑付方案。11月3日,黄某某在与投资人会议协商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本案案发。

【辩护要点】

一、黄某某仅为中合保理的挂名法人,并未参与心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

黄某某对于心茗公司、中合保理公司、中新房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明知,即便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有部分环节不得已要由黄某某签字,但仅是因为黄某某作为葛某的助理应葛某的要求签署的,其本人对于心茗公司的运作模式和签署这些文件的意义并不明知,更无法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黄某某吸收的资金没有支配权限,只是拿固定工资,没有拿提成和分红

(一)黄某某在中合保理中没有参与资金吸收的活动,对于心茗公司打给中合保理的款项也并无支配权

首先,葛某对中合保理的资金有支配权,黄某某并没有任何与法人身份相匹配的权限。其次,中合保理的业务平时也是由葛某来联系,黄某某本人并未参与具体业务的谈判与办理。最后,在心茗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的笔录中,从未提到与黄某某有关的事实。

(二)黄某某虽然在东方控股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但其主要工作就是给葛某开车,陪其外出谈业务

黄某某担任东方控股总经理助理一职时,平时主要负责陪同葛某四处谈业务拆迁安置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的业务,从不参与融资工作,其本人无任何决策权。其对于心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整个过程,也是自心茗公司兑付困难后,在与投资人对接处理的过程中才知晓的,不能因此推论黄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在事前就是知情的。

(三)黄某某在涉案的几家公司中,均未拿提成和分红,仅仅是每月拿固定工资作为工作报酬

黄某某的工资一直是由东方控股发放,每月固定6000元,除此之外,后在葛某的授权下,中合保理也会给黄某某开5000元的工资。除此之外,黄某某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由此可反映出,黄某某本人在涉案公司中并无实际地位,也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仅是获得劳务工资。

三、黄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黄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对其询问中,就如实的供述了公司向客户吸收资金的全过程,同时其在随后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供述一直稳定。

四、案发后黄某某能积极协助投资人挽回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宜对其不起诉

黄某某本人仅仅是作为挂名法人涉案,其行为对于心茗公司吸收客户资金的帮助微乎其微。其对于项目情况的了解,也是平台爆雷之后。并且案发后黄某某本人通过协助投资人盘点公司财产、为投资人提供公司的资产线索等方式来积极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

【案件结果】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专职律师张警语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张警语
张警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主要从事网络犯罪及其他新型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在该领域内参与撰写文章十余篇,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结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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