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马某经预谋后,于2011年4、5月,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F某存放在沈阳市某区某室库房的某某牌裙装xxx套、底裤xx条。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九万余元。2012年原一审法院(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3年胡某、马某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胡某及其近亲属向省法院进行申诉,201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指令再审,2015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裁定。胡某及其近亲属继续向省法院进行申诉,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经开庭审理后,2018年5月3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在盘锦监狱宣告胡某盗窃罪无罪。
【辩护要点】
本案整个案件是“仅有同案被告人马某的庭前供述”,但原审被告人马某庭前有罪供述合法性、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排除是受被害人F某唆使,而编造其伙同胡某共同盗窃的可能性,虚假性明显;其庭前有罪供述反复不稳定,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性情节,公安机关也未能根据马某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其有罪供述的证据,且有些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证明力较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原判认定胡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法院再审改判盗窃罪无罪。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