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侦查机关认定,刘某在承包F市某建筑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将开发商供应用于工程施工的钢材140吨(价值20余万元),私自卖出获利占为己有,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护要点】
本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可能受到侵犯,即没有侵害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本案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领域范畴的经济纠纷,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认定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