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5-09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9:29:23    浏览量:676次

【案件概况】

2015年X月,吉林省B市检察院指控:乙某(第一被告人)通过快递将120克冰毒邮寄给封某。2014年10月,封某在L省S市T区快递站,取乙某发来的装有冰毒的快递包裹时被现场抓获,查获的邮包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17克;查获封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3克,被告人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共计130克。

【辩护要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侦查机关在S市T区某快递配货站查获的邮包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17.44克,系L某邮寄给封某的,系封某所购买的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持有事实不能成立

(一)关于被告人的供述——封某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属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以其当庭供述为准

1.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侦查人员系以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

2.第一次及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孪生口供”。

3.刑讯对封某的心理影响一直没有消除,导致之后的认罪供述仍然不具有可采性。

4.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一人进行讯问的非法取证行为。

5.讯问笔录存在侦查人员未签字、首次讯问未告知权利和法律规定等瑕疵问题。

6.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现有证据足以确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应当对封某的庭前所有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不应将该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关于辨认笔录及辨认人的证言——辨认程序违法、“孪生证言”,不能确定辨认笔录及证言的真实性

1.缺少见证人的违法辨认。

2.证人W某2、W某3的证言系“孪生证言”。

(三)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本案涉案物证在搜查、提取、扣押、封存、取样、保管、送检等环节上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即侦查人员所取得的物证存在重大瑕疵,甚至是严重的违法

(四)被告人L某的供述不能建立封某与涉案毒品之间的关联性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广杰


相关律师介绍
邹广杰
邹广杰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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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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