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侦查机关认定刘某曾向乙某贩卖冰毒0.3克,之后乙某又向刘某联系购买冰毒,在刘某到乙某家中进行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从刘某身上共查获八袋冰毒,后经鉴定机构称重为20.6克,基于此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刘某贩卖冰毒20.9克(0.3克+20.6克)。补侦期间经两次重新称重鉴定,8袋毒品重量仅为4.34克。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贩卖冰毒的数量(查获随身携带的8袋)由20.6克变更为4.34克,加上刘某之前贩卖的0.3克共计指控贩毒4.37克。
【辩护要点】
从刘某身上搜查出的冰毒重量存在重大错误,检验报告不应采信。
1.本案的检验报告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检验报告中的称重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检材的同一性不能得到保证。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