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2年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上海经营上海方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2017年4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经介绍认识报案人冯某某,冯某某投资1020万元入股上海方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双方开始共同经营,双方合作模式是遇有卖车客户双方共同商定投资比例收购车辆,车辆卖出后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并签订有合作期限为5年的经营合作合同。双方合作后一直经营良好。
2018年由于中国关税下调、新车价格大降,二手车领域经营惨淡,方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资金链条断裂面临高额债务,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与报案人冯某某由此发生经济纠纷,报案人冯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承担公司全部债务未果,后到其老家山东省某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举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涉嫌诈骗。山东省某公安机关派员至上海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带回当地执行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案。
【辩护要点】
1.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指控的关于该公司打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个人控制银行卡内所谓“诈骗”所得资金,方某某均能合理解释,本质系经营、避税行为,而非侵占公司资金;报案人冯某某始终控制该公司财务,不存在被诈骗的可能;公司财务应某某系报案人的朋友,其笔录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
2.报案人冯某某有前科,有涉黑涉恶嫌疑,个人品格值得质疑;其自2015年即开始经营二手车,有长达两年的汽车销售经验,而非刚步入该领域的汽车从业者,具有丰富的汽车销售经验熟知行业规则,并不会轻易被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所骗。
3.本案的侦查机关系报案人冯某某的老家公安机关,实施的跨省抓捕,管辖有明显疑问。侦查员在侦办时多次采用诱供、长时间审讯的手法迫使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承认公司资金为自己私自占有,并将其辩解不记录在案,核验笔录时不让其更改与其所述不一致的地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4.辩护人提供的诸多书证,证明本案明显系经济纠纷,根本不是刑事案件,有公权力干涉经济纠纷之嫌。报案人冯某某多次侵吞公司财产,有利用本案掩盖其犯罪事实之嫌,并意图通过构陷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逃避法律惩处,最终让他自己承担公司经营亏损。
【办案律师】卢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