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某公司系一家新兴的网络货运平台(以下简称某平台),开发有自己的APP,以无车承运人的身份从托运人承揽运输业务,并转委托给注册在平台上的司机(实际承运人)运输,同时平台还有撮合托运人与承运人成交运输业务的功能。2021年10月份,某公司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调查,并拘留了九名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公司在没有参与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车队和个体司机之间的运输业务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的金额数亿元,涉及税款数千万元。
【辩护要点】
1、某平台的外发业务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虚开。
某平台的业务模块分为外发业务和运单管理两个部分。在外发业务模式下,平台作为无车承运人,从实际托运人(货主、物流公司)方承接运输业务,同时作为委托人,将业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集卡司机)完成,平台先行垫付运费并给予实际托运方一定的账期,待实际托运方与平台结算运费后,根据运输的实际情况,开具9%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平台与实际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分别成立委托关系,并提供资质审核、信息化管理、支付结算等功能,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无车承运人”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虚开。
2、运单管理业务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运单管理业务,是指车队、物流公司将平台作为业务管理平台,对业务进行数字化管理并与实际承运人结算运费。公安机关认定上述运营模式中,真实的业务发生在托运方与集卡司机之间,某平台并非交易双方却代司机开票给车队,符合虚开的定性。
辩护人认为,上述模式系如实代开,而司法实践中将如实代开的行为作为虚开犯罪来打击,本质上是因为代开发票可能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某平台虽然开具了9%的发票,但同时平台将该9%的税款全额上交了税务机关,因此受票方用此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同时辩护人认为,XX县政府基于招商引资政策对本平台予以财政扶持,该财政扶持款不应认定为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而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对于当地企业的一种财政上的鼓励和支持。
依照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的精神,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的,可以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因此,本涉案平台运单管理业务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可以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而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3、运单业务中可能存在的资金回流有其行业合理性,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基于货运物流行业的现状,在平台上发单的车队为了避免接单司机不履行合同,避免货物出现问题,一般都会将运费先拿在自己手上,等运输业务结束、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才会将运费支付给司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车队先将付到平台上的资金回流给自己,而后再视合同情况结算给司机的情况。此种情况是基于行业难题而出现的一种合理的解决途径,并非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应以此来认定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
4、某平台有合规整改的意愿和条件,对其从宽处置、无罪化处理,可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票问题是“散、小、乱、差”的公路运输行业的沉疴痼疾,而我国“无车承运人”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对于市场准入、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在实际落地中确有边界不明晰的地方,平台此次涉案也有一定的政策、行业背景因素。而某平台的初心和愿景是将野蛮生长的公路运输行业整合到数字化的信息平台,提高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司机的工作福利,绝非以倒票、卖票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否则实在无须必要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联通各个港口、对司机进行教育辅导。因此,允许某平台进行合规整改,对其从宽处理,符合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对公司涉案人员不予批捕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魏艳昭、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曾钧泓、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羽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