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1:26:54    浏览量:832次

【案件概况】

2019年9月,高某在初中同学的引诱下,被雇佣在河南省某地,利用手机帮助上游人员购买虚拟货币,之后再按照指示将充币链接发送给接收人员,以购买金额度收取2-4%的佣金,共计帮助购买金额达200余万元,获利60000余元。2020年11月24日高某被内蒙古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拘,12月21日被逮捕。承办律师与2021年1月15日接受委托。

【辩护要点】

1.本案存在一定的管辖问题。

根据两高一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意见,一般有犯罪行为地和结果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本案中虽然被骗的人(被骗25万元)是在内蒙古某市报案,但是抓获的几个嫌疑人不是全都参与过该笔转账、买币过程。如果将实施诈骗的人员一并抓获告破,本案自然属于关联案件,或者叫电信诈骗的下游案件,管辖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是直接按照帮信进行立案、侦查,应当以犯罪地为基础进行调查。本案所有的行为均发生在内蒙古区域以外,所以当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管辖是存疑。

2.本案的涉案金额不能以账面流水加以认定

高某的银行账户中共计接受转账200余万元,但是能够证明系诈骗资金的只有25万,其他地区移送的材料中只有报案材料,未显示银行流水,因此根据电诈意见的规定,应当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3.宣布刑拘时间晚于被抓获时间三天

抓获经过显示,高某于2020年11月21日被抓获,拘留决定书是11月24日,这三天高某已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刑拘(刑期起算)时间应以11月21日为准,并且在这三日当中公安机关进行了三次讯问,还要考虑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因此,承办律师提出拘留时间以及证据合法性的问题,使检法两家机关对证据的认定引起重视,进而实现数额上的核减以及量刑从轻。

4.鉴于帮信罪的刑期较短,尽量推动案件进程。

帮信罪刑期最高三年,以200万的数额并结合案件办理地的量刑尺度来看,量刑很可能在8-10个月。因此在前项数额及管辖、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实际认定数额只能以25万元来认定,承办律师推动案件节奏,争取不退侦,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最终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认定涉案金额为25万元。

【案件结果】拘役五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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