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保险诈骗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1:23:08    浏览量:693次

【案件概况】

2017年9月,一女子酒后驾驶乌某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岔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乌某大腿骨折,车辆受损严重(损失9.5万),女子因无证驾驶逃离现场。后乌某被紧急送往始发地医院救治,但考虑车辆损失及人员手上等因素,欲报保险弥补损失,但事故已被交警查悉,且通过监控显示驾驶人为女性,乌某遂与保险公司人员商定如何处理理赔事宜,但必有有女性驾驶员处理事故方可进一步申请理赔,乌某考虑其亲属阿某有驾驶证,便请求阿某帮助顶替处理事故。阿某答应乌某帮助处理事故,事后乌某与保险公司人员一并处理其他事宜。2017年10月,乌某拿到理赔款9.5万元。2018年6月,乌某大肆宣扬此事,众人皆知。2019年6月,后来一名行政违法人员(参赌行为,对乌某保险诈骗知情,且有过节)被查处,其向办案机关举报了乌某保险诈骗一事,至此案发。2018年7月,阿某因涉嫌保险诈骗被刑拘,后委托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律师介入。

【辩护要点】

1.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因案件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将阿某的刑拘事件延长至三十日。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阿某,了解到阿某对乌某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全然不知;而办案民警认为阿某不可能不知情。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经阿某本人确认当时只得知小叔子乌某因喝了酒开车出事故,怕被交警吊销驾驶证,所以找到阿某顶替处理事故。

后承办律师也多次向办案机关了解,乌某与阿某所述基本吻合,且目前尚无其他证据证实阿某对乌某后续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知情。

基于上情况,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侦查机关依然要报捕,是否批捕由检察院定夺。随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意见,并向检察官当面阐述案件大概情况,经过面谈及电话沟通,检察官最终没有批准逮捕,进而阿某在被刑拘的第三十七天被取保候审。

2.侦查终结前的辩护。

阿某被取保候后,三次被传唤讯问,办案民警一直对其不知情的问题持怀疑态度,也多方查证,承办律师每次在阿某被讯问前后都会与阿某见面,进行合法的法律普及以及对讯问后续情况的掌握。从而得知,整个侦查阶段中,尚未发现有证据可证实阿某对乌某实施保险诈骗的事实存在主观明知,且事前未通谋,显然不构成犯罪。于是在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对阿某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并与办案民警进行了深度沟通,但办案机关依然认为阿某的行为不可以撤销案件,虽然对承办律师提出的意见和观点表示认同,但最后的决定权还是要交给检察机关,坚持移送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承办律师在案件移送后第一时间阅卷,整理出所有证据脉络,得出充分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阿某构成犯罪:前期不存在意思联络(犯罪同谋),只参与了其中顶替的环节,但是乌某未向其说明具体真实的意图,嗣后阿某也未参与任何保险诈骗的过程。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第一份辩护意见,要求不予起诉,但基于案件整体的情况来看,要退侦一次。

在退侦一次结束后,依然没有其他证据可证实阿某存在犯罪行为,于是承办律师提出第二份辩护意见,要求不予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不予起诉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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