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阿古某某经朋友赛某某介绍,一同参与了对被害人林某长达半年的非法拘禁(同吃同住,不影响工作和生活,所有费用由被害人支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主犯被抓获,逐渐将阿古某某等人上网通缉,后阿古某某自首。检察阶段委托承办律师介入。
【辩护要点】
经阅卷后发现:
一、阿古都木属临时被雇佣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
(一)阿古某某主观并不明知本案犯罪集团的存在,也并非基于参加犯罪集团而加入
(二)阿古某某参与对林某的拘禁事实属临时被雇佣,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首先,本案阿古某某参与到拘禁林某的行为中,其主观不明知的基础上,与刘某某的关系应明晰。其次,本案评价阿古某某是否为成员的问题,应从实施行为的单一性、客体的唯一性以及脱离程度来综合分析。其三,从阿古某某对被害人林某实施的行为手段来看,只是每天吃住行跟着林某。即没有直接对林某实施殴打、侮辱,也未剥夺林某的人身自由。其四,综上,阿古某某属于临时被雇佣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二、阿古某某除参与对林某跟随、拘禁以外,并未参与本案其他犯罪事实
三、阿古某某对林某实施拘禁行为的时间应准确厘清
阿古某某对林立实施的行为分为三种模式:(1)“跟随”(2)住在隔壁(3)同住。应结合林某白天的自由程度、晚上与阿古某某同住的真实情况,结合阿古某某行为性质及林某被拘禁的程度综合认定,同时阿古某某白天对林某跟随的时间不应计入犯罪时长。
四、阿古某某在林某被拘禁事实中的作用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阿古某某在本案中处于辅助地位,仅起到次要作用。
另外,本案中阿古某某不具有对林某拘禁行为的控制能力,完全听命于刘某某等人,也只能从刘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跟随林某的时间、地点不具有决作用,是否决定跟随或者放弃,不具有主动性,完全被动听命于刘某某,因此阿古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
五、阿古某某在跟随林某的过程中未出现打骂、侮辱等情节,且跟随林某的状态是持续的
六、阿古某某具备自首情节
据抓捕报告及阿古某某第一份供述可证实,阿古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七、如阿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阿古某某应作出非监禁刑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
最终,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量刑建议一年,未认定为黑恶势力集团成员。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