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650公斤)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3:19:12    浏览量:1695次

【案件概况】

韩某数年前结识一名朋友李某,后李某多次说手中有咖啡因货源,如韩某有需要或者有销售途径,可从重赚取高额利润,并多次打电话要求韩某帮助销售,韩某多次拒绝。一次打电话时被韩某的连襟贾某听到,于是贾某希望倒卖咖啡因,并多次找到韩某要求提供电话,以获取咖啡因货源。韩某出于亲情、无奈应允,韩某拒绝参与具体交易,只是牵线,但李某对韩某信任,对贾某不信任,只能有韩某出面商定价格、数量等具体事宜。后韩某帮助商定价格、数量、交易事宜等(但韩某不参与贩卖),贾某直接找到多年从事制造、贩卖毒品安钠咖的苏某,意图收货的同时转卖给苏某(韩某未参与,但确实知道贾某购买的目的在于贩卖)。韩某当时与贾某一同前往交易地点,但韩某不参与交易,只是想交易完成后买几斤咖啡因自己吸食。交易时被民警查获,韩某闻风而逃,潜逃数日后回家被抓获。韩某被逮捕后,承办律师介入。

【辩护要点】

经会见、查阅卷宗,发现本案中存在大量问题。

在侦查阶段:得知韩某应当只是居间介绍且不分区利润,应评价为从犯,虽办案民警认为韩某可能为惯犯,但尚无其他证据证实。经承办律师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最终侦查机关认可韩某在本次交易中为居间介绍的作用。

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通过卷宗查阅发现,关键证据存在很多违法情形,而且韩某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后,检察官认可韩某为从犯的事实,进而起诉。

在审理阶段,针对性对证据、侦办程序等提出问题

一、涉案毒品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见案涉物品的封装痕迹

全案卷宗未体现封装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记录,也未见相关封装笔录、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且称量视频中明确可见,全部的案涉物品未进行封装。因此,案涉物品未封装,无法保证涉案毒品被污染的可能性。

(二)称量、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称量工具

本案中的称量工具检定证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真实性存疑。

2.称量、取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称量时,应当保证称量工具稳定,但视频中显示天平晃动不稳,读数自动有变化。

(2)取样时,相关人员未更换过手套,可能导致检材污染;之后由其他侦查人员徒手取样,也可能导致检材污染。

(3)取样程序违法。全部的取样均是在包装袋中随意舀取部分直接放入取样袋中。

(四)案涉物品的保管、送检程序违法

保管人均为本案办案民警;据检材流转表显示,送检人员也未本案的办案民警。故,本案案涉物品的保管、送检程序违法。

二、本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本案中的鉴定意见适用标准错误

对案涉毒品疑似物的鉴定适用的依据是:“按照公安部禁毒局国家毒品实验室《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检测》JD/Y JY01.01-2013、《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GB/T 29637-2013,参考中国刑事技术大全《毒品和毒物检验》”。

海洛因的分子量369.1576,分子式C21H23NO5,熔点为173℃,氯胺酮的,分子量237.0920,分子式C13H16CINO,熔点为92-93℃,咖啡因分子量194.0804,分子式C8H10N4O2,熔点为235-237℃;三种毒品的分子量、熔点、常见形式、离子阱飞行时间、M+H的峰值、离子质荷比(M/Z)、前体离子质谱图(MS)完全不同,何以用海洛因、氯胺酮的技术标准鉴定本案的案涉物品为咖啡因。

依据上述规定,鉴定意见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二)鉴定文书中未见鉴定人技术职务或者资格证号

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全案卷中未见鉴定人的资格证书,鉴定文书也未见鉴定人资格证号等信息。

(三)鉴定文书缺少关键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鉴定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包含鉴定过程、必要的论证、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图表或者相应复制件等。

三、韩某应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已认可,不再赘述)

最终,法院认可韩某属从犯地位,且咖啡因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5000:1,其他人员均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韩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认定从犯,有期徒刑十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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