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某贩卖毒品案(力月西,多次贩卖)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3:27:46    浏览量:1597次

【案件概况】

茹某在2019年初开始帮助男友李某打款,每月几乎都在打款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起初不知晓打款目的,后期发现李某在打款后的几天时间就会收到快递,快递内的物品精神药物力月西(主要成分为马来酸咪达唑仑),知晓该情况后依然帮助打款达二十次。但李某每次购买的药物数量不知情,只知道李某很可能向外出售,在李某打电话时听到过类似的聊天,但茹某未停止帮助行为,直至案发。后经侦查机关查证,李某曾多次向苏某等人贩卖案涉药物力月西,茹某帮助打款二十次等事实。在侦查阶段茹某亲属委托承办律师。

【辩护要点】

茹某帮助李某贩卖案涉药物多次的证据不足

一、针对向高某某出售两次药物的证据合法性存疑

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期间方可具有侦查权,高某某的证言产生于审查起诉期间,公诉机关没有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也未进行退侦,证据合法性存疑。且仅有高某某一份证言,未经被告人李某确认,且李某当庭予以否认;也未见交易记录、药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通话详单、快递信息汇总表不具有证据资格。

1.基于现有证据,快递信息汇总表为侦查机关自行统计的信息,并非快递运营方出具,快递数据应由快递运营商统计、出具并加盖公章方可具有证据能力,快递信息来源不详,而禁毒大队不具有制作该快递信息汇总表的主体资格。

首先,目前仅查获单号尾数7890的快递内系案涉药品,其余十九个快递中是否为案涉药品尚未证实,不能单凭茹某供述推定快递内均为案涉药品。其次,快递发件人为多人等,与茹某帮助转账的收款方名字(另外的三个人)不符,是否为编造、是否另有其人。再次,收件人为王某1、王某2、王某3、茹某1、茹某2、吕某等人,收件手机号码为9363(茹某)、5540、4445以及李某承认持有的两个号码,尾数5540、4445的机主是否为李某,收件人是否为李某编造的姓名或另有其人,均未查清。

2.李某向苏某出售的药品数量及次数应以二人相互一致的言词证据认定,且通话详单不具有证据资格

首先,在案证据可证实,李某供述向苏某出售两次案涉药物的时间、地点等均与苏某陈述相符,补侦卷中苏某对具体交易的时间、地点等均无陈述。故而,李某向外贩卖的事实应当以苏某的陈述与其相符的部分进行认定,不能仅以苏某的陈述认定李某贩卖的次数。其次,补侦卷中通话详单并非移动运营商出具的数据,是由办案机关禁毒大队自行统计,不能证实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另外,通话记录更不能证明通话内容。

三、查获的案涉药物数量存疑、不能证实同一性

称量笔录显示,称量的数据与取样笔录的数据一致,经统计总质量均为97.5克,而毒品上交清单显示总质量为780g,该总质量来源存疑,是推算还是通过称量取得,尚无证据证实。因此指控查获的数量为800余克的数量来源存疑、不能证实同一性。

四、案涉药物的危害性远低于常见毒品

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是以马来酸(顺丁烯二酸C4H4O4)为载体的咪达唑仑(C18H13CIFN3)片剂,咪达唑仑属我国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苯二氮䓬类药物,其危害主要在于短暂顺行性遗忘或长期服用本品可出现躯体性和精神性依赖,但该药物目前尚未明确对人体何种损害。据该药品的药代动力学显示,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首过效应明显,达峰时间0.5~1.5小时,人体绝对生物利用度为40%。分布于全身各组织,易透过血脑屏障,血浆蛋白结合率96~98%。表观分布容积0.7~1.2升/公斤。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血液循环,乳汁中可少量排出。主要在肝脏代谢,主要活性代谢产物为α-羟基咪达唑仑,代谢产物与葡萄糖醛酸结合后失活,经肾脏排出。其消除速度快,血浆消除半衰期仅为1.5~2.5小时(平均2小时)。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下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非法药物折算表》六.19,l克咪达唑仑(Midazalam)相当于0.0001克海洛因(即10000:1),可见咪达唑仑的危害非常之低,司法实践中常见药物安钠咖的折算比例为5000:1,我们熟知安钠咖的危害远低于其他毒品,而本案案涉药物含有的咪达唑仑成分的危害更加远低于其他毒品、药物。故,本案应充分考虑案涉药物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以及非法药物折算比例等因素。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贩卖次数、从犯、药品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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