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诈骗改判帮信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3:31:16    浏览量:1278次

【案件概况】

2020年11月初,汪某在朋友朱某的介绍下开始参与帮助通过火币网等网站购买虚拟货币,日益发现每天进账的资金较多,发现资金来源可能违法,便问朱某具体来源,朱某说是赌博、嫖娼等来源的资金,但汪某也感觉到来源可能更广泛,甚至可能是诈骗资金。但汪某见收益较高,也继续帮助购买虚拟货币。期间汪某发现有利可图,便想多找几个人帮助自己参与该事宜,于是雇佣四人一同参与,还想当然以为资金来源系淫秽网站,于是自行下载了一个不相关的直播APP“樱桃”,给四人做过演示等,恰巧本案所有的被害人均系出差无聊招嫖的途径被骗,与汪某所想的渠道无意中产生了关联,期间共计帮助购买110万余元的资金。2020年11月21日汪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其余四人一并被抓获。2020年12月初,委托承办律师。

【辩护要点】

汪某虽主观认为可能是诈骗资金,但不等同于明知是诈骗资金,只在主观上存在判断性的明知,也可能是赌博、淫秽表演的资金。不能直接认定其是诈骗的共犯。从法律适用上来看,根据《电诈意见》的规定,在明知是诈骗资金帮助转账、帮助资金结算等行为的,可直接定诈骗罪。

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梳理,发现王某的行为本身应该属支付结算行为——换取货币行为,对上游犯罪不是确定的主观明知,不能直接认定为明知系诈骗资金。

汪某所提及的色情直播平台与本案被害人被骗过程无关,且尚无证据证实该平台系网络诈骗平台。

另外,在法律使用上应当先考虑位阶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规定,其次在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帮助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行为的应当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相关的定性问题,在审查起诉终结前,检察官决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并希望认罪认罚,鉴于汪某还雇佣了四人进行帮信活动,主观恶性偏大,给予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9个月。判决生效后七天汪某即重返社会。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九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