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经营案2021-196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0:30:58    浏览量:1473次

【案件概况】

Y公司系上海一家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Y公司为境外券商X公司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将券商网站链接挂至公司网站收取费用,后因经营不善主动停业。2019年4月,某甲因投资境外X公司产品失败造成投资亏损,至公安机关报案称Y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境外X公司合谋“诈骗”。2020年6月,张某某被某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起初以诈骗罪立案,后因认定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故认定张某某非法代理境外期货平台(获利200余万元),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要点】

1.认定张某某“非法代理”境外期货平台,引导国内群众在投资平台进行股票、期货、黄金等投资并赚取中介费获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Y公司仅为境外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和翻译服务,未实施“非法代理行为”。

(1)Y公司未以境外平台名义与客户发生任何交易,客户出入金直接与境外X公司进行,Y公司与张某某从未参与,认定张某某“非法代理期货交易业务”错误;

(2)Y公司业务不仅面向X公司,同时亦向境外其他客户提供广告服务,可以证明Y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务。

2.张某某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亦未从事期货居间业务。

3.主观上,张某某没有非法代理境外期货业务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4.Y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务,且起到的推广作用较小,百度、腾讯等主流媒体均为X公司提供过推广服务;X公司目前在中国境内的网站仍在正常运营,Y公司网站早已关停,推广服务早已停止;上海公安在案发前对Y公司向X公司提供广告推广业务知情。

5.在案“被害人”仅有一人有违非法经营罪的通常情形;被害人在投资失败后一直与境外X公司客服联系,寻求索赔被拒后才报案;X公司客服邮件回复否认与Y公司存在业务代理关系。

6.其他情节:张某某已与报案人甲达成谅解协议,虽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致少量投资人了解到境外期货平台,但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认为定案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监事会主席田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外刑事法律服务部主任马贺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铭



相关律师介绍
马贺
马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涉外刑事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市外事翻译协会法语组组长
核心专长:外国人犯罪刑事辩护,外资企业刑事合规,出海企业境外合规,外国刑事律师对接与合作。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