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贩卖毒品案(在量刑建议以下量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5 13:34:59    浏览量:1299次

【案件概况】

白某长期吸毒,在疫情期间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多名“毒友”因无法找到毒源,便希望通过白某一同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白某也多次应允。据白某供述,其没有进行任何的加价牟利。但侦查机关抓获白某时,已掌握其曾向三人提供六次毒品的证据,后经进一步侦查,共计向五人提供过九次毒品。最终检察院指控白某共计贩卖毒品九次,且白某不认罪,建议量刑四至五年。

案发第二天,白某妻子委托承办律师介入。

【辩护要点】

经过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将十九次贩卖的指控变更为六次,量刑结果为三年九个月。

总结庭审中的具体辩护思路及关键点如下:

一、白某向石某提供毒品一次证据不足,即便提供毒品的事实存在亦不应认定为贩卖

目前仅有单方证言指向白某曾向其贩卖土料子一次,但具体的交易数量、交易地点尚不清楚,无交易记录、毒品实物未查获。因此不能证实,白某曾向石某提供土料子一次。故,即便合议庭认为白某该次向石某提供毒品的事实存在,亦不能证实白某存在牟利情节。

二、对张某某贩卖三次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曾在2020.5.15、2020.6.1向白某购买过两次案涉毒品“土料子”,后又在白某处购买了美沙酮。但据张某某的陈述可证实,每次都是二人一同吸食,白某是否存在牟利情节尚不能查实。关于白某向张某某提供美沙酮的证据不足。目前仅有张某某单方证言,在张某某家中提取的绿色瓶子(且扣押程序违法)已无法进行物证鉴定、指纹提取(鉴定)等,不能证实系白某提供的瓶子,更不能证实瓶子中曾装有美沙酮。

三、向刘某贩卖毒品一次证据不足

据刘某陈述,其曾在XXX旗附近一个村子里(具体地点不详)向白某购买一次土料子(2克、金额为2000元)。该事实尚无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毒品实物,证据体系无法构建。

四、向任某某贩卖一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按照任某某的陈述,白某向其提供过一克毒品,但未说明交易价格、具体交易地点、尚未查获毒品实物,任某某未向白某付钱(没有发生交易),白某也没有主张过毒资,目前仅有任某某单方证言。故,不能证实白某向任某某提供一次毒品的事实,更不能认定白某为贩卖毒品。

  五、关于向贾某某贩卖两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贾某某陈述,和白某平时就有来往,买过两三次土料子,都是通过微信付钱的,被告人白某虽对上述中一次事实认可为贩卖,另一起事实为帮助从案外人处购买。但,上述两起事实只有贾某某的单方证言,交易金额、时间不符、未查获毒品实物,白某也未作出有罪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不能证实白某向贾某某贩卖毒品两次的事实。

  六、关于向赵某某1贩卖一次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据赵某某1陈述:“白某收到赵某某1转账300元后开车离开,约二十分钟后白某回到见面地点”;当庭白某供述为当时向案外人购买之后交给赵某某1,之后二人一同吸食;白某该行为应评价为蹭吸,而不应评价为贩卖。

综上,不能证实白某向石某、张某某、贾某某、刘某、赵某某1、任某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九次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白某贩卖毒品五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成功突破四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钟歆


相关律师介绍
刘钟歆
刘钟歆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
中国药物合成毒品研究分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重点研究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等疑难、重罪领域。曾在各大论坛发表《刑辩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进一步保障》《金融犯罪个罪成立条件与辩点》《新技术时代下刑事辩护的新格局》等论文并获奖;入围2020法治新时代十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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