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
史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
案由:【扰乱市场秩序罪】涉嫌合同诈骗罪
承办律师:周娜
【案件概况】史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从国内厂家购买货物后向国外客户出口,但是A公司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无法支撑A公司开展后续的经营。C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大量空闲资金,力图通过借贷空闲资金的目的来赚取利润。史某的好友张某是B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实际控制人,案发时为C公司的员工,且C公司对其有业绩要求。张某为达到C公司的业绩要求,向史某提出由A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给付C公司货物、C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由此达到C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目的;同时,C公司和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C公司向B公司给付货物、B公司给付C公司货款,由此达到B公司向C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润的目的。这样既能够解决A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够帮助C公司实现盈利。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8日,A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A公司分别支付款项9520000元、10500000,A公司向C公司分别交付160吨α物质、150吨无水α物质。两份合同共计价款人民币20020000元。实际上,A公司在收到C公司的资金之后,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货物并将货物出售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款项打入史某在香港的D公司账户,D公司将C公司应得利润支付B公司,B公司将该全部款项给付C公司,实现了C公司的利润回流。从而在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形成闭合循环。C公司同意给付A公司90天账期,在90天后,A公司由前述路径偿还C公司借款本金。此外,之所以选择香港公司B作为通道公司,是因为C公司要求合作的香港公司具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额度,B公司有该额度,D公司不具有。A公司收到C公司资金后,向国外客户出售110吨α,并将C公司对应部分应得利润给付完毕。后由于市场变化、史某将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等原因,对于剩下的50吨α和150吨无水α对应部分应得利润,A公司始终没有向C公司给付,也未向C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因此,C公司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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