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2020-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9 17:05:30    浏览量:1379次

【案件概况】

L公司系世界著名拼装玩具生产企业,创作了多款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拼装玩具,L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的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2019年间,李某某雇佣他人在拆分L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生产、复制数百款L公司生产的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2019年4月,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截止案发,李某某生产、销售的涉案拼装玩具的总价值逾3.2亿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

有期徒刑六年。

【辩护要点】

 1、认定李某某非法经营额3亿余元的证据未做到确实、充分,本案宜以查扣到的实物价值认定涉案金额。

(1)根据在案证据,李某某销售拼装玩具有返利、打折优惠的情形,审计报告依据的销售价格并不准确;

(2)李某某在玩具销售过程中存在退货的情况,涉案金额有重复计算的嫌疑。

本案中统计已销售金额的数量依据是出货单的记载,但鉴于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退货的情形,不排除部分商品出货之后被退货,在重新加工后被“二次销售”,从而出现非法经营额重复计算的情形。

综合以上两点,为保证涉案金额计算的客观性,及考虑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涉案金额的计算,可以实际查扣到的侵权玩具的价值进行认定。

2、李某某对制售涉案玩具系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认识,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较于明知系犯罪而故意为之的行为明显较小

(1)此次李某某涉案,系其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不高,周围从事类似行为的人员较多,且之前从未有拼装玩具侵权涉嫌犯罪的先例,因此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产生了误判,非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

(2)李某某成立乐某拼、利某豪等工厂生产涉案玩具系为了规避对所负责公司上市的影响,并非专门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或获取非法利益而成立。

3、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立功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条件,并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据在案证据及辩护人收集的信息,涉案玩具采用的是“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与L公司玩具并非有明显的竞争关系,未严重影响L公司的销售,本案危害后果有限。此观点也向审判机关提示了涉案玩具的销售利润,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也不宜对李某某处以过高的罚金刑。

5、李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其负责企业的现状以及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政策,可给予其从轻处罚。为了解李某某所经营企业的情况,辩护人实地走访了企业的厂房、展厅,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向当时的企业负责人了解了企业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对企业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记录。经过整理后,向承办法官提交了包括企业经营规模图片、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员工集体签名诉求等大量系统的证据材料,将保护民营经济这一辩护要点充分予以发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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