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罪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3:51    浏览量:1710次

【案件概况】

2021年7月,连某某在TT语音上认识女孩(即本案的“被害人”),打招呼聊天后,双方互加微信、QQ成为好友,此后,双方一开始聊得较多,也一起玩游戏。中间有一段时间,女孩中途换微信号、QQ号,都主动告诉连某某,让其加新号。连某某一开始加的是她的小号,聊了几天后,女孩又让连某某加她大号继续聊,后双方以男女朋友身份继续聊。期间,连某某提出想与她语音聊天,她均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连某某提出想看私密照,女孩一开始没答应,后在连某某撒娇的情况下,有发过胸部的照片和录好的视频(照片与视频都没有出现人的脸部,也不知是谁的)。连某某先后3次提议见面,女孩一开始均同意,但随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年8月27日,“被害人”主动联系连某某说周五(即9月3日)晚要到姑姑家去,有时间出来可以见面。于是,9月3日晚,连某某按约定的时间到自己住处的楼下德克士店,准备与女孩见面,但刚一进门,还未见到女孩,就被两名便衣警察抓获...

【辩护要点】

主观不明知聊天对象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亦无法判断私密照及视频中的人是未成年人,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女孩发给连某某的照片及视频是否女孩本人的存疑。

连某某的行为较为轻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即能达到惩处教育的目的,不必动用刑罚。

首先,连某某与女孩线上认识两个月左右,双方并没有深入了解,只是偶尔有聊天,从未语音或视频聊天过,也从未见过面,彼此不知对方真实情况。

其次,在聊天过程中,连某某没有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让女孩发照片或视频,而是以男朋友的身份、恋人间的撒娇方式让女孩满足他的要求。这种方式相较于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显然对女孩的心理伤害较小。而且本案双方未曾谋面,没有接触女孩的身体,对其身心的伤害较小。

最后,连某某是刚毕业就业20出头,其以年轻人的主要社交方式在线上寻与16、17岁左右的女孩谈恋爱,倒也无可非议,有别于那些有特殊癖好的猥亵儿童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连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亦能达到教育目的,不必动用最严厉的刑罚。

连某某的父亲系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一家系低保户,父母亲还需要依靠他来赚钱养家且连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不予逮捕。

综上,本案连某某在未明确知悉女孩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男朋友的身份和撒娇的方式向女孩讨要私密照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未与女孩有身体接触,情节较为轻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教育目的,不必动用严厉的刑罚。而且其家庭系低保户,父亲又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急需其赚钱养家,同时考虑到其具有坦白、初犯等诸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建议贵院能给连某某一个改错的机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不予批捕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翁京才、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柳明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柳明


相关律师介绍
翁京才
翁京才
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
福州市政协台江区委员会委员
福州市政协应用型智库成员
福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人才库(刑事专业)成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涉毒案件、职务犯罪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陈柳明
陈柳明
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
福州市律协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业务,熟悉公检法的办案规律,对刑事罪名、证据、量刑等深入研究,善于提出周全的法律服务方案,穷经尽略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曾办理过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民交叉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有不少成功案例。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