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职务侵占案 2020-268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5:30:04    浏览量:1519次

【案件概况】

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7月至2020年7月任职上海市某日资公司人期间,多次利用负责发放工资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已离职、退休人员列入公司薪酬发放表中,并将上述虚增账目划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共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近580万元,并造成公司为上述虚增人员向税务机关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4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接受公司内部调查时交代了上述情况,并向公司退赔5万余元。同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在外地的父母家中被上海民警抓获。

【辩护思路】

1、为姚某争取到自首的从轻、减轻情节

虽然姚某是被抓获归案的,但辩护人仍然仔细了解并梳理了其归案前后的事件,得出时间线:

姚某于8月7日向公司领导投案,全盘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制作了能体现犯罪事实的EXCEL表格,发给该领导;

公司于8月14日收到银行的支付数据;

公司8月17日通知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8月25日与姚某面谈;

姚某9月17日自书《反省说明》,并等待公司总部处理决定;

姚某于11月20日被公安民警上门抓获。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发现姚某犯罪在前,姚某是被迫向公司承认犯罪事实,能否满足认定自首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对此,辩方认为:

首先,自动投案的投案对象,一般指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意见》年)第一条第二款(以下简称《98年解释》),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这一规定的文义解释得不出“受害单位不属于投案单位”的结论。

其次,姚某向所在单位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姚某虽然是被抓获到案,但是她向公司承认了犯罪事实后,虽然有“私了”的侥幸心理,但一直在等待公司的处理结果,在庭审中,辩护人发问:“你是否知道公司可能会报案”?姚某回答“知道”,辩护人又发问“你知道公司可能报案,有没有想过阻挠或逃跑”?姚某回答“不会”。由此可见,姚某是自愿将自己随时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至于其“私了”的侥幸心理,不超出期待可能性,且并没有付诸行动。能满足自首认定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2.充分进行情理之辩

姚某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不仅全盘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主动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上交了笔记本等书证,自行制作了侵占资金和冒用人员的EXCELL表格,自书了详细的作案手法和过程,表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和强烈的退赃意愿。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公司一直坚持不谅解,为此,辩护人反复做工作,也联合了侦查人员的力量,最终取得了谅解书,顺利化解了社会矛盾。

姚某年迈的父母变卖了所有财产,姚某甚至不惜离婚以分割自己的婚内财产,最终才全部退赃。在辩护人的建议下,年迈的父亲亲手给主审法官写信陈述退赃过程的艰难,以及当事人婚姻的不幸,总之动用情感的力量,激发法官的同情心,为案件的轻判做了所有能做的事情。

3.用足“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要求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增设了罚金刑。针对数额巨大的情形,原来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现在变成了三年以上,实际上是降低了本罪的量刑刑期。

新法未修订,尚有不起诉决定和缓刑判例,现在新法修订,量刑趋轻,判处缓刑更于法有据。

虽然对何为“数额特别巨大”,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

两高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其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数额的二倍、五倍执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推断,将来的司法解释,关于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完全有可能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数额的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1500万方能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至少也要按照二倍执行,即即职务侵占600万方能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姚某的量刑起点无论如何都应该在三到十年之间,且有一系列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判处姚某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法律障碍。

最终案件取得了远远超出当事人及家属预期的良好结果,经过此次事件,姚某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表示会遵纪守法,给女儿做出好榜样,也将侍奉父母左右,不让父母为自己操心了。本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突出,辩护人也获得了极大的职业成就感。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梁海洋、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耿帅、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李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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