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被判保险诈骗案2020【03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9 21:09:32    浏览量:1392次

【案件概况】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1年成立上海xx公司,从事交通事故人伤残理赔代理业务,并招聘同案宋某某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分别负责行政事务、整理材料、招揽客户对接保险公司,联系鉴定人等工作。而后通过xx司法鉴定中心薛某某、张某某出具虚高伤残鉴定报告,并由陆某某安排xx律师事务所张某使用该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诉至法院,进行调解、起诉,进而骗取保险公司支付虚高伤残等级的赔付款。

【辩护要点】

当事人薛某某作为xx鉴定中心教授,负责出具伤残鉴定报告。检察机关认定其作用极大,在起诉书中排位仅次于涉案公司老板陆某某,系主犯。同时,薛某某本人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虚高成分,因此不具有其他法定情节,结合涉嫌金额,预计刑罚至少十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

在案件争议巨大、当事人排序靠前、涉案人员较多且已认罪认罚等诸多不利因素下。辩护人多次请教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并出具书面报告,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使得法院注意到案件中的巨大争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薛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属于从犯,降档判处薛某某3年,辩护取得显著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本案辩护要点如下:

一、证明本案鉴定报告存在虚高的《专家评审意见单》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在疑问,认定本案存在虚高伤残鉴定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专家评审意见单》不符合证据种类,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

1.判断伤残等级是否存在虚高,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而非专家意见单。

2.专家评审意见单未标注具体鉴定人签字,无法比对鉴定人的相关资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

(二)专家评审意见单评审方法不科学,内容上不具有客观性

1.评审意见单的评审意见中仅根据“阅片示”,阅关节活动照片等,并未接触伤者,未对伤者伤情进行检查,评审方法不科学,结论客观性存疑。

2.评审意见单遗漏重要情节,评审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二、薛某某本人主观上没有参与保险诈骗的共谋,客观上也没有帮助虚高伤残等级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主观上,薛某某不存在与陆某某理赔公司和律所商议保险诈骗的共谋

1.在陆某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之前,其已经开始从事代理伤残理赔工作。业务变多后,经过中心主任考察设立受理点,并向司法局报备过;

2.在鉴定过程中,在案证据并未证明陆某某曾向薛某某本人提出帮助提高伤残等级的证据,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对于明显无法构成的伤残等级,鉴定中心会明确拒绝。对于拒绝的鉴定陆某某会找其它机构进行鉴定。

3.对于陆某某等人是否交代伤者夸大伤情的行为,薛某某并不知情。

(二)客观上,薛某某鉴定的行为不存在虚构

1.薛某某鉴定的过程所作结论是依照相关规定的;

2.2017年之前鉴定中心要求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鉴定人和复核签字人没有接触伤者。

3.案卷中提到的鉴定人帮助事前查看片子,预估伤残等级并未违反规定,只是帮忙行为,没有承诺帮助虚高。

(三)伤残鉴定意见本身具有主观性,存在一定认知偏差,不能以个别案件中的细微差距认定存在虚假鉴定的故意

三、即便薛某某涉嫌犯罪,其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1.首先薛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陆某某在与薛某某接触前就已经开始从事相关工作。薛某某也并非该公司的组织策划领导者。

2.其次,伤残鉴定只是本案诸多环节之一,本案存在招揽伤者,鉴定,组织调解、起诉等多个环节,鉴定只是环节之一。帮助提供鉴定材料,辅助其实施诈骗保险公司。

3.再次,根据多人笔录证明,薛某某参与鉴定的次数很少,大部分是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应当对薛某某直接鉴定与作为复核人的行为进行区分。

4.最后,薛某某并未从诈骗行为中获得利润。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不同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代理费,而薛某某并未从中收取提成,没有拿过好处费,合作只是为了增加客源。

四、犯罪金额上,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鉴定人作为第二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的金额,应予以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手段、场合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以构成伤残为必要条件,且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没有统一标准,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伤残认定无必然联系,不应计算为保险诈骗金额。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鉴定人作为第二鉴定人、授权签字人,可以不接触伤者,仅根据材料、报告进行审核,虽对鉴定意见有文字审核、参与意见的职责,但不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供决定性意见。上述行为中即使有过失,也不宜上升刑事责任高度,由实际鉴定人承担责任更为适宜。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宋雷昌、律师朱箫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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