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奎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0 08:29:35    浏览量:732次

【案件概况】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降某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招聘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地下仓库等地非法生产、销售“BOBO”女性药品。为了便于销售,李某、降某先后以北京斯诺国际投资公司、北京(中钱)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招纳全国各地代理商进行销售,销售价格52元/盒。截至案发,李某、降某涉案金额达13745.342万元,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BOBO”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降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奎在明知李某、降某未取得国家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向李某夫妇提供“BOBO”药丸原材料。截至案发,李某、降某、李某奎涉案金额达13745.342万元,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BOBO”产品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降某、李某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要点】

1. 将本案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当。李某等人一直将BOBO产品作为一款具有消毒、护理功效的非药品进行宣传、销售。李某的BOBO Magical产品在注意事项中载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消费者通过说明书、包装及网站宣传资料,也可明确知晓该产品是一款用于女性私处的消毒产品,并不会认为这是一款药品。

2.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两份假药认定意见书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英文包装BOBO产品的说明书非李某本人真实意思,翻译内容存在多次明显错误。本案中假药认定意见书没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鉴定人员的签字,也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

3. 侦查机关存在故意诱导鉴定机构作出错误认定意见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在完全可以同时将两种包装的产品送检的情况下,故意向鉴定机构隐匿了中文包装的产品、照片、宣传材料等,导致鉴定机构因材料不齐全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

4. BOBO产品系我国传统中医智慧的结晶,在案证据证实,消费者使用BOBO后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并没有人因为使用BOBO后出现了不良反应,足以证实BOBO没有社会危险性。在司法实务中应充分考虑传统中药的特殊性,与西药区别对待。若长期一味不加区分地重拳打击中医药产品及根据传统中医药技术原理研制的其它消毒、保健、护理产品,长此以往,我国传统中医药技术、产品、文化将没有容身之地。

5. 指控李某、降某等人生产、销售BOBO产品2643335盒,销售金额达13745.342万元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中钱公司销售的BOBO产品,以批发为主,实际售价远低于52元/盒,且其公司在销售BOBO产品的同时,还大量销售诸如包括充电宝在内的电子产品和化妆品,这些产品占据了该公司销售金额的大部分,存在其没有发BOBO却写成其他东西的情况,或只有发其他东西却在快递单上面写BOBO的情况。

【案件结果】李某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十五年,李某奎七年。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王官,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莉莎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潘方晴




相关律师介绍
徐宗新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秘书长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学研究会理事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所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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