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被告人倪某光、朱某东在义乌市先后设立了“义乌贷”、“15贷”P2P网贷平台(××),并以年收益20%左右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贷平台、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目前平台资金链已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
【辩护要点】
一、本案在政府大力倡导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发生,倪某光对P2P网贷平台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倪某光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以实际行动减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获得了大部分投资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案发前,为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倪某光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杭州奥莱实业有限公司,由杭州奥莱实业公司支付现金7000万元来偿还债务。
(二)资金链断裂后,倪某光依然尽自己所能履行投资者的提现要求。
(三)案发后,倪某光与投资者达成债务处理方案,由倪某光承诺承担所有债务并制定还款计划。
三、“15贷”平台的运营主要由朱某东负责,朱某东系主犯
(一)从职责上看,朱某东在关联企业义乌市德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身份决定了其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二)从在案多位证人证言看,均可证实朱某东具体负责“15贷”平台的运营。
(三)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上看,大部分转入朱某东个人账户。
(四)从“15贷”平台的放贷业务上看,由朱某东全面负责。
四、倪某光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从职责上看,倪某光在义乌市德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决定了其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二)“15贷”平台筹建前、运行后,倪某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三)倪某光未具体实施“15贷”平台的运营,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项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倪某光从“15贷”平台拆借的1000多万元款项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义乌贷”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二)“15贷”平台中730万的占用资金并未用于个人挥霍,绝大部分被倪某光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六、倪某光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倪某光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到案后,倪某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十万元。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倪雨苗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合规与辩护部副主任潘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