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1 14:28:46    浏览量:1479次

【案件概况】

2015年6月,罗某某伙同严某某、黎某某、朱某某、薛某某、丁某某在深圳起盘,以销售电话卡、加油卡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至2015年11月,发展下线数百人,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随后案发,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罗某某等人先后落网。

2015年11月18日,黎某某在深圳的家中被刑事拘留,随即被带回益阳市看守所羁押。黎某某家属委托李文涛律师为其辩护人。

【辩护要点】

李文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以下辩护工作:

1. 第一时间赶赴益阳市看守所会见黎某某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安抚其情绪。

2. 第一时间赶赴办案机关了解黎某某涉嫌的罪名及其主要犯罪事实。

3. 在黎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四天向办案机关申请对黎某某取保候审(未果)。

4. 在黎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十五天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黎某某的辩护意见(亦未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通过详尽阅卷及深入的证据分析,李文涛律师获知了以下有利于黎某某的案情:

1. 黎某某虽然参与了罗某某组织的多次会议,但缺席了多数会议。

2. 黎某某完全没有参与涉案网站的设计和制作(该传销案主要通过网站发展下线)。

3. 黎某某虽然名义上是财务负责人(侦查机关正是以财务负责人的名义将黎某某的排名列在第三位),但从未直接收取过涉案钱款,涉案钱款都是汇总到罗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再转给黎某某的银行卡。

4. 黎某某虽然名义上的财务负责人,但并不负责给下线人员分配传销款项,下线人员的分配直接由各分区的总代理负责。5、黎某某只直接发展了二名下线,该二名下线只发展了二十一名下线,涉案金额只有九万多元。

根据上述事实,李文涛律师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辩护意见:

1. 不能仅仅以黎某某担任所谓的财务负责人的表面事实来认定黎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而应当根据黎某某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来认定她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根据黎某某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黎某某在本案中实际只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3. 黎某某在起诉书中的排名不应当排在第三位,而应当排在最后一位(即第六位)。与此同时,李文涛律师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黎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上述辩护意见及申请均未被采纳。

案件起诉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后开庭审理前,李文涛律师争取到了与主审法官当面交流的机会,详尽阐述了上述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书面辩护词。庭审中,李文涛律师再次阐明了自己的辩护观点。2016年11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李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黎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罗某某等人提出上诉,黎某某未提出上述。一审判决生效后,黎某某被释放,交由深圳市某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承办律师】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涛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

 


相关律师介绍
李文涛
李文涛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常务理事
中国毒品犯罪刑事辩护联盟成员
核心专长:暴力犯罪研究与辩护;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婚姻家庭犯罪研究与辩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辩护及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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