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叶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通缉后撤销案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1 14:52:01    浏览量:888次

【案件概况】 

2012年受到广东增城某合资企业大规模违约事件影响,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因明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假公章”签署合同采购供应商货物并“恶意拒绝”支付货款,,同时变卖其货物及材料转移资金到企业外账户,被浙中某市的供应商得知后在当地报案,由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诈骗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后隐匿,拒绝到案,公安机关遂发布通缉令,将其列为网逃人员。

在2014——2105年间该企业被裁定破产,某军工央企作为大股东作出了情况说明,嫌疑人遂委托一名律师向浙江省公安厅、办案机关及该省、市政法委说明情况,申请撤销案件,并以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举报办案机关及相关人员违规办案, 该办案部门认为企业破产及央企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该嫌疑人的免责事由,在法律上嫌疑人叶某依然构成犯罪,没有批准撤销案件的申请。

2018年中,胡海律师接受嫌疑人本人的委托,并为当事人自首做准备。2018年底,该嫌疑人在广州被南京侦查人员发现并抓捕,后被移送到浙中某市看守所。该嫌疑人在被关押6日后被取保,两个月后经办案机关党委会讨论后案件撤销。

【辩护要点】 

走访涉案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及了解办案机关的工作风格倾向

通过走访涉案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了解到该“受害人”企业为当地纳税大户并且与当地各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导致办案机关在对其提供的受害内容采信度比较高,同时该案嫌疑人的对待此案方式,使得该嫌疑人的行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外观条件。

辩护人认为该罪名与行为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支撑证据有瑕疵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企图通过让受害人误以为可以得到合同保障的情况下,通过“故意违约”或者制造“不可能履行的虚假合同”的方式,取得受害人财物。其行为是通过破坏由法律保护合同“可信赖利益”取得财物,这样的方式是违反法律对待财物的正义观,因此被法律禁止的。因此,是否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是破坏了法律正义的观念和禁止性的规定成为本案的要点。

辩护人认为,该罪名的指控证据上缺乏违法性和可处罚性的闭环结合。首先嫌疑人企业当时面对的大背景是,伊拉克战争时期其出口的货物位于伊拉克境内从而无法回收货款,这个情况会随着当时战局的变动而发生变化,而并非当时就有条件知晓其绝对的无法履行;其次,该罪名所指控中所使用的合同,是双方多年来一直使用的协议,其“假公章”是当时的财务工作章,在此之前,这个印鉴也在与受害人的其他协议中使用和履行,也就是说该印鉴是双方认可的证明,没有使得受害人对合同责任主体陷入错误的认识。

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企业当时变卖材料和转移资金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资金进入其他案件中被冻结账户,使得企业失去经营可能,当时嫌疑人企业需要资金到国外与采购商进行交涉,争取取得货款。直到被申请破产,嫌疑人也没有放弃拯救企业,也就是没有放弃履行相关合同的努力。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看,嫌疑人没有主动、积极地去破坏法律的正义观和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主观企图,其不能履行的行为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因为当对该一个合同的不充分履行就极可能导致企业完全停摆导致更多的合约无法履行,失去企业困境下生存的机会。

“被害人”与嫌疑人企业有长期合作企业,有多年、多笔往来的供货单位,其涉嫌金额在其往来的合同中不足2%,既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主观加害的故意,而且其企业已经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定破产,其全部财产(尚余)均在破产管理人处。公告后受害人并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因此,受害人怠于履行其权利,在主观上推定其对该权利是存在侥幸和放任的心态,这个过错如果得到纵容也是对破产财产申报制度的破坏,会损害整全的法律尊严。没有人应该为别人对法律不敬而得到惩罚,因此嫌疑人并不能构成所指控的罪名。

以上意见在与办案机关充分表达,通过月合同金额50%部分补偿“受害人”损失,取得申请撤销控告书及相应情况说明,获得办案机关认可后,案件撤销立案。

【案件结果】案件撤销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海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文涛主任



相关律师介绍
胡海
胡海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核心专长:擅长从互联网及金融刑事交叉案件,从事土地业务多年,理解土地法律刑事业务范畴。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