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某故意伤害罪缓刑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1 14:56:24    浏览量:743次

【案件概况】

2002年9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区某某等人在原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区文华路富春城美容中心,因女技师不肯提供色情服务等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等美容中心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区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场帮忙,张某某遂又联系关某某(已死亡)等人到场。

后双方来到原高明市荷城区文华路477号旅游公司前人行道,关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到场。期间,区某某、关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关某某、张某某各自拿出刀具上前,对吴某某的手、胸、腰背等部位砍击,致使吴某某左手腕、右手拇指、胸部、腰背部等部位受伤。

作案后,张某某、区某某、关某某乘坐何某某(另案处理)安排的面包车逃离高明后藏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案发后,区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玉华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区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介入。

【辩护要点】

一、对区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已超过追诉期限。

(1)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虽然在2002年案发后曾立案侦查,但纵观全部侦查材料,公安机关在2003年9月份之后再无无任何侦查行为,也没有对区某某发出能给令,直至2020年9月份区某某被传唤到案。

(2)区某某并无逃避侦查的行为。2003年之后,区某某一直以自己真实姓名在本地结婚、工作并购买社保;2005年儿子出生,也是区某某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入户;2005年区某某身份证到期,也是区某某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这些事实,一方面可证明区某某并无逃避侦查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公安机关对本案于2003年9月份后就停止了侦查工作。

(3)从2003年9月至2020年9月,已达17年之久,已经超过了15年的追诉期限。

二、区某某叫关某某、张某某过来帮忙,是基于吴某某不让其离开,想让关某某、张某某过来帮忙,使其得以离开,但从没有让关某某、张某某带刀,也没有指使他们伤害吴某某,关某某、张某某持刀伤害吴某某,超出区某某主观认识范畴。这一点,区某某的旧日记内容可以证实。

三、区某某从头到尾没有动手打过吴某某,相反,区某某还有劝阻行为。此外,区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结果】 检察院改变量刑建议,建议对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律师】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兴强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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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兴强
梁兴强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核心专长: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以及合规业务,是精细辩护、有效辩护的不懈践行者,所办案件不乏无罪(检察院撤诉)、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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