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6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芳驾驶粤EFA281号牌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天大道与三明线交汇处,与被害人莫某强驾驶的桂K056L9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3日,莫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罗某芳、被害人家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芳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芳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某芳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要点】
1.罗某芳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及被害人死亡后,罗某芳积极垫付了被害人部分的医药费及丧葬费用,并与保险公司、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2.一审判决后,在辩护人的积极劝和努力下,罗某芳进一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罗某芳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罗某芳自愿放弃索赔被害人应承担的车辆维修费。
4.罗某芳的前科为过失犯罪,不应作为本案量刑的考虑,交通事故后到现在,罗某芳一直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害性及再犯罪的危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罗庭芳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办案律师】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兴强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