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31 15:06:04    浏览量:925次

【案件概况】

被告人汤某华作为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张某成承诺给予其回扣的情况下,介绍、推荐张某成处理该公司的工业污泥,在2018年至2020期间,该公司将产生的污泥交由张某成倾倒至新丰县回龙镇某陶瓷厂后面空地进行填埋。汤某华从张某成处收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11380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要点】

 1、新丰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无论犯罪地还是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新丰县,新丰县公安局无权立案侦查本案,对于不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活动为违法行为,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因违反法律程序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就本案提起公诉,新丰县人民法院也对本案不拥有审判权。

2、本案指控金额,既包括了张某成给汤某华的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也包括了张某成给汤某华的佛山市某印染厂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

汤某华除介绍自己所在公司的污泥由张某成处理,还介绍了其他朋友的公司佛山市某印染厂污泥由张某成处理,并从张某成处收取同样的返点介绍费。从各方的供述、陈述可知,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大约为处理费用的5%,如果只有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结合案件查明事实,远远没有达到检察院的指控金额,而计算包括佛山市某印染厂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后,则金额大致吻合。可以印证本案指控金额,既包括了张某成给汤某华的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也包括了张某成给汤某华的佛山市某印染厂污泥处理返点介绍费。

3、汤某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证据表明,黄某权是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公司的锅炉、污水、污泥、行政、土建、采购等。公司设有污水处理部门和污泥处理部门,被告人汤某华仅是公司污水处理主管,无职权处理污泥,汤某华仅仅是介绍张某成给公司,为公司处理污泥,汤某华无权决定污泥交给谁去处理。从张某成的笔录亦可以反映出,张某成是主动找公司副总黄某权审批,最后公司决定污泥由其负责运输,每次处置污泥的款项都是经黄签名审批。可见,汤某华只是利用工作之便介绍了张某成,但被告人汤某华并无此事的决定权,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此外,汤某华介绍了其他朋友公司佛山市某印染厂污泥由张某成处理,并从张某成处收取同样的返点介绍费的行为,更与汤某华职务无关,更不能说汤某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该部份金额更不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律师】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兴强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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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兴强
梁兴强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核心专长: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以及合规业务,是精细辩护、有效辩护的不懈践行者,所办案件不乏无罪(检察院撤诉)、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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