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人:大圣    发布时间:2022-05-31 16:57:12    浏览量:2261次

【案件概况】

  2021年10月3日4时许,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工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工地直径42cm的304不锈钢钢管管道1根、直径32cm的304不锈钢钢管管道2根,共计价值人民币7468元。窃后,高某某至南浔区某村李某某的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共计2935元的价格将上述三根不锈钢钢管出售给李某某。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提供高某某的身份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高某某。2021年10月8日,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电话传唤,接受讯问。

【案件结果】不起诉。

【办案律师】黄菊珍

【辩护要点】

李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收购的不锈钢钢管系犯罪所得。

(1)李某某辩称高某某卖钢管给他时称钢管是自己买来的,李某某的辩解真实可信,且有证据支持。高某某从未告知过李某某涉案三根钢管系其偷盗而来,李某某本身系从事收废品的业务,高某某之前也卖过不锈钢钢管给李某某。因此,李某某再次收购高某某的钢管,符合其工作内容。

(2)涉案的三根钢管并非全新,均有焊接的痕迹,李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涉案钢管系高某某从工地老板处购得,并且涉案钢管收购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无法认定李某某明知系赃物。

(3)李某某无法判断高某某的钢管系偷盗而来,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涉案3根钢管共计重达500余斤,一根达170多斤,一个成年健壮男子都难以将3根不锈钢钢管独自搬至三轮车上,而高某某是一个瘦弱的70岁老头,一般人根本无法认识到高某某可以独自盗窃三根钢管,并搬放至电动三轮车上。

(4)李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寻找高某某的身份及下落,恰恰从侧面印证李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钢管系赃物。因此李某某正是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没有收购赃物的主观故意,才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作者: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黄菊珍

相关律师介绍
黄菊珍
黄菊珍
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食药环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涉税犯罪为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江苏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风险防控及企业刑事合规等,刑事诉讼实务经验丰富。主办多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涉公司类经济犯罪、涉公共秩序犯罪、涉网络电信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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