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控告王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0:36:22    浏览量:869次

【案件概况】

2011年,王某以张某的名义设立了A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自2013年起,王某伙同王某2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等企业,虚构了A公司与其他公司经营煤炭买卖业务,私刻甲、乙、丙、丁等四家公司的印章,伪造了大量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先以其伪造或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质押,连续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贷款(应收账款债权质押贷款),进而获取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用证贷款等,获取放贷银行开具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累计25亿余元,再以委托付款、背书、贴现等方式,将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的收款人指定为其实控的关联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企业,从而套取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和个人挥霍消费。

因A公司大部分煤炭买卖的应收账款均为虚构,且又无其他正常的经营业务,造成该公司以部分银行贷款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直至无力还贷的情况下,王某便与银行相关人员串通,试图以追加担保主体的方式进行贷款重组。其中王某以“购煤贷款”为名,诱骗张某及父母、C公司、D公司等主体,以企业及个人资产为其担保,获取银行的借新还旧贷款。然王某并无还款能力,最终导致A公司欠下银行4亿余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造成了银行、公司和个人资金与财产的巨大损失。

【代理要点】

该案涉及众多民刑交叉问题,经律师深入了解情况与分析,本案总体方向为通过刑事手段增加被害人方的诉讼优势,查明涉案资产去向,最终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

一、协助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刑止民

律师团队介入前,王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已于2019年1月25日在M区公安机关立案,但因证据等原因迟迟未予实质侦查。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综合分析研判,指导当事人分别向承办公安机关、对应检察机关等提交情况反映书,通过上述工作引起司法机关对本案的重视。最终,公安机关重启了对本案的调查,并于2020年10月20日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M区检察院也于2020年11月26日对王某批准逮捕。王某被逮捕后,律师团队即协助当事人向审理涉案银行对王某、A公司、张某等提起民事诉讼的D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相关事实涉及的刑事犯罪情况,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该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后,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至此,该案的民事程序中止,防止了当事人在相关事实未能查清、证据不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该案的代理也实现了初步目的。

二、全面追究王某刑事责任,防止涉案资金被转移

王某被逮捕后,律师团队通过进一步了解情况和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协助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资金去向线索、分析王某还可能涉嫌的罪名并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协助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上述工作,办案机关基本采纳了当事人所提的意见,延长了侦查期限,扩大了该案刑事侦查的范围,并依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查封、扣押了大量涉案资产。至此,该案所涉及的客观事实已基本查清,王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得到了依法追究,同时也通过刑事侦查覆盖面的扩大,防止了王某试图秘密转移涉案资产的企图,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以刑事诉讼所获得的有利证据应对重启后的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

案件目前已处于法院审理阶段,涉案的证据、指控王某的罪名均已基本固定。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研判,梳理出了在王某与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原告涉案银行一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按照“先刑后民”的诉讼流程,在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也会重新启动,但当事人拥有了上述有利证据材料之后,在民事诉讼中即拥有了一定的诉讼主动权,增添了与原告的谈判筹码,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再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最大限度的减少将来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件进展】民事程序已中止,刑事程序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孙宇副主任、曾钧泓律师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关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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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钧泓
曾钧泓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食药环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济犯罪、食药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具有较深研究和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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